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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綜合評價招生!教育部最新部署
    2025-11-03 10:34
    教育部
    作者:

      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日前,教育部印發通知,對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各地各有關高校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動計劃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對招生工作的領導,推進特殊類型招生規范化建設,健全有效監督機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穩、公平公正底線。

      通知要求,要構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管理監督體系。有關高校要落實招生主體責任,將考試招生工作納入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清單,認真研究審定相關招生辦法,制定完善相關監督措施及內控機制,確保招生規則公開透明、操作辦法明確規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招生考試機構加大對屬地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統籌和指導,加大對校考組織等方面的監管力度,督促高校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各地和有關高校要認真執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做到“接訴即辦”,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通知強調,要建立完善選拔、培養、評價一體化機制。各地和有關高校要緊緊圍繞人才培養定位,持續優化考核方式和內容,不斷完善多維度的考核評價標準,提高選拔質效。有關高校要統籌謀劃人才選育工作,加強選拔與培養銜接,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強化資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設。要聚焦選才育才成效,開展長周期跟蹤監測評估,提高人才供需適配度。

      通知指出,要強化考試招生制度建設和規范管理,嚴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優化考評機制建設,加強命題專家庫、評委專家庫建設,嚴格落實考評人員回避制度、“黑名單”制度。積極推進信息技術賦能,提升招考信息化水平。加大正面宣傳引導,主動做好信息發布、考生提醒、咨詢服務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藝術體育等培訓機構規范治理,嚴厲打擊培訓機構組織考試作弊、干擾考試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廳〔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26年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動計劃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對招生工作的領導,推進特殊類型招生規范化建設,健全有效監督機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穩、公平公正底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構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管理監督體系

      (一)落實招生主體責任。有關高校是本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進一步加強黨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將考試招生工作納入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清單,全面梳理招生廉政風險點,制定切實有效的防控措施。高校黨委要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專門研究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認真研究審定包括章程、方案、細則等在內的相關招生辦法。高校要結合本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校教職工子女及其他親屬報考本校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相關監管措施及工作規定,避免影響招生公平。

      (二)完善高校內控機制。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嚴格議事規則和程序,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進一步健全校內“大監督”協同工作機制,在校級層面統籌開展校考工作,明確校內各職能部門工作責任,做到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不得將校考下放至院系組織開展。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標準及招生政策,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考試招生各項規章制度和方案預案,細化操作流程,確保招生規則公開透明、操作辦法明確規范。要加強對考務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經常性紀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和曝光力度。

      (三)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含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出現的特殊問題及情況進行研究處理。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加強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能力建設,確保公平公正、安全保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招生考試機構加大對屬地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統籌和指導,認真核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辦法,加大對校考組織等方面的監管力度,督促高校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

      (四)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各地和有關高校要認真執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時公開公示有關信息,主動接受監督,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完善考生申訴復核機制,做到“接訴即辦”,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在報名、考試、錄取等各階段接到的信訪舉報,要制定調查處置程序和規則并及時妥善處理。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專業復測,對審查或復測發現問題的,組織專門調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建立完善選拔、培養、評價一體化機制

      (五)科學確定考核方式和內容。各地和有關高校要緊緊圍繞人才培養定位,根據學科專業特點,持續優化考核方式和內容,構建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考核內容體系。要強化人文素養和專業能力考查,突出創新思維和非智力因素考查,不斷完善多維度的考核評價標準,提高選拔質效。要避免影響中學教育教學秩序,有關高校組織校考時間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

      (六)加強選拔與培養銜接。有關高校要統籌謀劃人才選育工作,針對特殊類型人才在能力、素養方面的特點,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要強化資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設,在師資隊伍、科研平臺、實踐基地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為學生成長發展提供全鏈條的支撐保障。

      (七)進行長周期跟蹤監測評估。各高校要聚焦選才育才成效,開展長周期跟蹤監測,進行多維度比較分析,及時調整、優化選育模式。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招生專業布局和招生計劃安排,提高人才供需適配度。對于社會需求不足、辦學質量不佳、生源質量不高的專業,要適當調減招生計劃或按程序退出校考。

      三、強化考試招生制度建設和規范管理

      (八)嚴格報名資格審核。有關高校要認真落實特殊類型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核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202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見附件),明晰相關類型人才選拔培養定位,科學確定本校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會同各地嚴格審核考生的身份、學籍、省級統考、校考、高考報名等信息,不得降低報考條件,不得放寬資格審核標準。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積極支持高校做好資格審核工作。

      (九)規范考試組織管理。各地和有關高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命題、組考、評分、錄取等各環節的規范管理,提升考試組織的規范性、專業性。強化入場安檢和候考安排,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和務實舉措,嚴防考生替考、攜帶作弊工具、實施考試舞弊等行為,切實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加強考務人員工作培訓,提高履職盡責能力,確保熟悉考試招生政策要求和制度規定。因地制宜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保障考試安全平穩。

      (十)優化考評機制建設。要加強命題專家庫、評委專家庫建設,嚴格專家遴選和管理,完善動態進出機制,按照保密要求開展各項工作。要嚴格落實考評人員回避制度、“黑名單”制度,以及考生、考場、評委隨機編排的“三隨機”工作機制,原則上省外校外評委比例應達到一半以上。要加強對考評人員遴選和回避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考評人員存在隱瞞申報等可能影響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行為,堅決嚴肅查處并納入“黑名單”管理。考評應做到獨立評分、及時核算,建立異常評分監測復核機制,并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十一)提升招考信息化水平。積極推進信息技術賦能,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確保全程可追溯、可復核。采購第三方信息技術服務的地方和高校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對信息服務的風險評估、審核把關、安全監管和質量評價。教育部或各地已有相關平臺的,應做好有關工作對接,不搞重復建設,并在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制定、資格審核、校考評分、錄取公示等關鍵環節及時報送相關材料。

      四、營造良好育人生態和考試招生環境

      (十二)強化正面宣傳服務。各地和有關高校要積極運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媒介,加大正面宣傳引導,加強政策權威解讀,主動做好信息發布、考生提醒、咨詢服務等工作。深入開展誠信考試教育,引導考生遵守考試紀律。

      (十三)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省級統考、校考均為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和有關高校要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要求,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高校校考組織期間,各地要通過巡考、調研等方式,及時發現整治違規問題,切實維護考試招生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

      (十四)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范管理的通知》(教監管廳〔2023〕2號),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藝術體育等培訓機構規范治理,嚴禁機構進行虛假商業營銷宣傳、炒作考試試題和錄取結果等,嚴厲打擊培訓機構組織考試作弊、干擾考試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相關高校及其內設學院(系、部等)、教職工不得組織、參與或自行開展相關考前輔導、應試培訓;不得與社會培訓機構或其他組織以任何方式開展前述活動;不得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牟取不正當利益。

      高校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各地各高校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單獨招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體育類專業等考試招生工作參照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當年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高校。

      附件:202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部辦公廳

      2025年10月17日

    2026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答記者問

      一、請簡要介紹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考試招生制度的重要舉措。做好高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對促進學生健康全面發展、科學選拔人才、維護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及《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相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教育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通知》,指導各地各高校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扎實推進特殊類型招生規范化建設,建立有效監督機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穩、公平公正底線。

      二、《通知》中的特殊類型招生主要有哪些?

      《通知》中的特殊類型招生主要包括藝術類專業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保送生、綜合評價招生四類,其他特殊類型招生工作另文部署。

      三、高校開展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有哪些新要求?

      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實行“文化素質+專業能力”的考試評價方式,文化素質使用高考文化課考試成績,專業能力使用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藝術類專業考試包括省級統考(含省際聯考)和高校校考,根據不同藝術類專業人才選拔培養要求實行分類考試。《通知》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21〕3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藝考專家評委管理細化了工作要求。

      一是設定考前輔導“禁區”。明確要求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相關高校及其內設學院(系、部等)、教職工不得組織、參與或自行開展相關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二是嚴格藝考評委管理使用。要求高校嚴格落實考評人員回避制度、“黑名單”制度,以及考生、考場、評委隨機編排的“三隨機”工作機制,原則上邀請校外評委比例應達到一半以上,降低考生與評委勾連風險。

      三是建立藝考評委專家庫。將參與省級統考、校考的評委全部納入專家庫進行統一使用管理。一旦發現評委存在可能影響考試招生公平公正行為,堅決嚴肅查處并納入“黑名單”,相關人員不得再承擔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校考評委工作。

      四、高校開展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有哪些工作要求?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采取“文化考試+專業測試”相結合的考試評價方式,文化考試成績使用高考文化課考試成績,專業測試實施全國統考,統一采用體育總局組織的相關體育專項考試。《通知》依據《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21〕2號),對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細化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合理確定招生項目和招生計劃。要求高校要在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項目范圍內,按照教育部評估確定的項目,根據本校運動隊建設規劃,合理確定運動隊招生項目和各項目招生計劃。高校運動隊年度招生計劃原則上控制在學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以內。

      二是嚴格報名及資格審核。2026年,符合生源省份高考報名條件,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稱號者可報考相關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2027年起,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稱號且近三年在體育總局、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比賽中獲得前八名者方可報考。高校要加強考生報考資格審核,重點加強對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核驗。

      三是合理設置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高校要按照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合理確定本校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考生文化課成績要求。部分“雙一流”建設高校對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要求須達到生源省份普通類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他高校對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要求須達到生源省份普通類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80%。

      四是嚴格招生錄取程序。高校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確定并公示本校專業考試合格名單、入圍考生名單,根據入圍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體育專業測試成績擇優錄取。在錄取考生中,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高校相關專業在生源省份錄取分數線下20分的考生,可錄取至對應的普通專業;其余考生限定錄取至體育學類專業。

      五、高校保送生工作有什么新要求?

      根據教育部等部門有關規定,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國家集訓隊成員、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的優秀學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運動員等人員具備高校保送資格。高校可按照招生政策規定從上述人員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關規定只能保送至公安類院校。《通知》進一步對保送生工作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一是明確保送生必須經過考核。要求有關高校根據辦學定位及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需要,嚴格制定保送生考試工作方案,精心設置保送生考核內容及錄取標準,不得簡單以提交材料審核代替線下考核。

      二是規范奧賽保送的專業范圍。為更好服務基礎學科拔尖人才培養,進一步明確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保送生原則上應錄取至與學生獲獎的學科競賽相對應的基礎學科專業,在學期間不允許轉專業。

      三是嚴格外國語中學保送專業范圍。高校招收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要繼續加大向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發展所需語種專業及國家急需緊缺語種專業傾斜力度。除北京外國語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外交學院可招收少量英語專業保送生外,其余高校均應安排除英語以外的小語種專業招收保送生,且相關學生入校后不得轉入小語種以外的專業。

      六、高校綜合評價招生有哪些規范性要求?

      為深化高考綜合改革,前期部分省份和高校開展了綜合評價招生試點,探索基于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考試招生模式。為加強對地方和高校的工作指導,《通知》首次對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進行了系統性規范。

      一是優化招生工作定位。要求高校圍繞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安排相關急需緊缺專業以及高校優勢特色發展的“冷門絕學”、一流學科專業開展招生。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屬地內試點高校綜合評價招生專業進行審核備案。

      二是建立試點評估機制。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指導屬地內試點高校做好綜合評價招生工作,認真核定高校綜合評價招生工作辦法。要建立試點成效評估機制,對于選拔培養質量不高的試點高校,及時調整退出。

      三是嚴格考試招生程序。要求高校進一步強化考生報名、考試組織、試題命制、招生錄取等各環節、全流程規范管理。明確試點高校原則上在高考后組織開展考核測試,加強對學生關鍵能力、學科素養和思維品質的考查,淡化學科競賽導向。鼓勵有關高校結合專業人才培養要求,逐步提高高考文化課成績占比,優化對高考各科成績的使用。

      七、如何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督管理?

      《通知》提出要構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管理監督體系。

      一是落實招生主體責任。要求各有關高校堅決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黨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學校黨委常委會要專門研究審定包括章程、方案、細則等在內的相關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

      二是完善高校內控機制。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進一步健全校內“大監督”協同工作機制,在校級層面統籌開展特殊類型招生工作,明確校內各職能部門工作責任,不得將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下放至院系組織開展。加強對考務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經常性紀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和曝光力度。

      三是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認真核定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辦法,加大組織巡查和監督力度。

      四是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各地和有關高校要及時公開公示有關信息,主動接受監督,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做到“接訴即辦”。對在報名、考試、錄取等各階段接到的信訪舉報,及時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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