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修訂 2026年8月12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高等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遵循教育規律和領導人員成長規律,突出培養一流人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爭創世界一流的導向,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新時代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為建設教育強國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高等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要求的基本條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符合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規律、教書育人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善于做知識分子工作,業界聲譽好;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團結協作,富有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統籌推進育人方式、辦學模式、管理體制、保障機制改革;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作風正派,嚴于律己,清正廉潔。
黨委書記和校長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的標準。黨委書記應當政治強、懂黨建、懂教育,具有駕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作風民主;校長應當政治素質好,具有豐富的辦學治校經驗、較深的學術造詣,善于合作共事。
領導班子專業結構應當注意與本校主要學科相適應,從事過教學、科研工作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占班子成員一半左右。
第六條 高等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行政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經歷。從高等學校提任的,一般應當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經歷或者思政課教師、輔導員、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且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3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五)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相關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七)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高等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基本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基本資格一般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機關(部門)或者高等學校結合實際具體確定;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內設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負責教學、科研工作的內設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與本崗位相關的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八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和艱苦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選拔高精尖缺人才擔任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九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有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選拔任用工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
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確定。
第十條 選拔高等學校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可以采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拓寬選人用人視野。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深做實政治素質考察,著重了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和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教學科研水平、學校管理能力、師德師風、治學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二條 任用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除從海外引進高層次人才等特殊情況外,聘任制領導人員在任職資格條件、選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聘任制領導人員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結合實際探索采取靈活方式。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個任期為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1個任期。做好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工作。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要求,突出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體現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校園安全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清晰明確、便于考核,具體內容根據學校實際確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等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四條 完善體現高等學校特點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注意差異化、增強針對性,切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要求,注意與深化教育評價改革要求相協調,與高等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教育教學評估等工作相銜接,注重聽取教職工及學生的意見和評價。探索建立考核“負面清單”制度。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一體考核,實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
第十六條 根據高等學校不同定位、類別實際,兼顧發展差異、辦學特色等情況,聚焦主責主業,科學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方法,優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人員總人數的25%。
所在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一般不超過30%;所在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所在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領導人員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追責問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十九條 完善高等學校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教育行政學院等機構,重點加強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高等教育理論及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管理能力、師德師風建設等方面的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實踐鍛煉,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原則上每5年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第二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積極推進高等學校之間交流和學校內部輪崗。圍繞優化高等教育布局和區域教育資源配置,有序推進東中西部地區高等學校之間領導人員交流。統籌推進高等學校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黨政機關之間,與科研院所及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對重要崗位和綜合素質好、有培養潛力的領導人員有計劃地進行交流。對學術背景比較強、在本校有重要科研平臺或者學術團隊、正在學術發展關鍵期的慎重交流。
第二十一條 健全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常態化工作機制,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培養政治素質過硬、熟悉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有院(系)和學生工作經歷、具備良好的專業背景和管理能力的優秀年輕人才,切實加強教育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完善學校政事權限清單,明確主管部門、學校職責權限,保障學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探索建立與創新高等學校編制管理改革等相適應的領導人員管理政策。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和時間用于學校管理工作,從事學術、社會工作不得影響學校管理工作,外出授課或者參加咨詢、評審、論壇、研討會等應當履行校內審批報備程序。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活動,按照中央關于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回到教學、科研崗位的,學校應當給予一定的學術恢復期和必要的條件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實際,作出適當安排。
第二十四條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學校發展相聯系,與本校教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第二十五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學校管理職責、推進教學科研管理改革創新、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勵領導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第二十六條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做好異地交流任職領導人員的相關保障工作。加大正向激勵力度,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監督約束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政治監督,重點監督踐行“兩個維護”,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依法依規辦學治校,公道正派選人用人等情況。加大對考試招生、人員聘用、職務(職稱)評聘、基建工程、物資采購、后勤管理、科研經費使用、合作辦學、附屬醫院、校辦企業以及學術不端、違背科研誠信、“吃空餉”等方面問題的監督力度。
加強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師德師風建設,廉潔自律等情況。
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校內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項目審批、工程招標投標、招生指標分配、物資采購等具體工作。領導人員在涉及資源分配、項目申報、人才計劃評審等個人利益事項上,應當堅持同等條件下教職工優先。
第二十八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決策機制,明確決策事項清單,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渠道。
第二十九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履職回避制度,回避范圍和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直接指導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學術團隊及成員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況的,本人應當回避。對領導人員近親屬在本校任職任教、職務調整、職稱評聘等,應當從嚴把關、從嚴管理。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條 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三十一條 按照《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領導人員存在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擅自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論、文章、作品,學術不端或者師德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應對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經綜合分析研判,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從事專業工作的,確因工作需要,由學校黨委研究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在出國(境)、兼職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和辭職后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防范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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