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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全文公布
    2026-09-16 14:05:00
    《中國組織人事報》
    作者: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修訂 2026年8月12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教育機構。

      第三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注意體現中小學教育的基礎性、辦學的公益性、育人的長效性、崗位的專業性等特點,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教育強國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要求的基本條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符合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不懈用黨的創新理論鑄魂育人,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忠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實踐經驗,堅決落實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業界聲譽好;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自覺堅持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團結協作,富有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統籌推進育人方式、辦學模式、管理體制、保障機制改革;富有教育情懷,守住教育公平底線,為人師表,尊師重教,關愛學生,嚴于律己,清正廉潔。

      黨組織書記應當政治強、懂黨建、懂教育,會管理、有威信,具有駕馭全局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風民主;校長應當政治素質好,熟悉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辦學治校經驗。

      第六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幼兒園、艱苦邊遠地區小學領導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放寬至大學專科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其中,黨組織書記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系統黨務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經歷,校長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三)一般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已聘用中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其中,高級中學校長應當已聘用中小學高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

      (四)從學校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學校副職崗位任職經歷或者3年以上學校中層管理工作經歷;提任學校副職的,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五)應當經過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七)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農村地區、艱苦邊遠地區、民族地區以及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的優秀教師直接提任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八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有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選拔任用工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

      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中小學校實際確定。

      第九條 選拔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可以采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拓寬選人用人視野。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深做實政治素質考察,著重了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和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教學教研水平、學校管理能力、師德師風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一條 任用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擴大學校在副校長聘任中的參與權和選擇權,鼓勵地方探索由學校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名、考察、聘任副校長,并報上級主管機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校長、副校長每個任期一般為3至6年,注意與中小學學制學段相銜接。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2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1個任期。做好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工作。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圍繞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突出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體現學校辦學規劃、課程建設、教學質量、德育建設、文化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管理創新、安全穩定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清晰明確、便于考核,具體內容根據學校實際確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等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完善體現中小學校特點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建立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以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實效為核心內容的考核評價體系,注意差異化、增強針對性,切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

      第十四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要求,注意與深化教育評價改革要求相協調,與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相銜接,注重聽取教職工、學生及家長的意見和評價,防止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領導人員的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一體考核,實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 根據中小學校不同規模、類型、學段實際,兼顧城鄉差異、辦學特色等情況,聚焦主責主業,科學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方法,優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人員總人數的25%。

      所在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一般不超過30%;所在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所在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領導人員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追責問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十八條 加強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教育培訓,重點加強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基礎教育理論及政策法規、心理健康教育、師德師風建設等方面的培訓,視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任職培訓、集中輪訓和專題培訓,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實施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國家級培訓計劃,著力培養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創新辦學治校實踐的帶頭人。原則上每5年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加強黨建和業務雙強的復合型領導人員培養儲備,常態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

      第十九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重點圍繞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等,推進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交流。從縮小區域、城鄉、校際教育差距的實際需要出發,鼓勵引導城鎮學校、優質學校領導人員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有組織地選派鄉村學校、薄弱學校領導人員到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掛職或者跟崗學習。將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3年以上作為選任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的優先條件。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交流可以采取定期交流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學區一體化管理、集團化辦學、跨校競聘、對口支援等進行。

      第二十條 結合實際推行中小學校校長職級制改革,完善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發展機制,拓寬職業發展空間,促進領導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

      注重從優秀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中選拔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干部。

      第二十一條 鼓勵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落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工資福利待遇,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學校發展相聯系,與本校教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實行校長職級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相應的收入分配辦法。

      第二十三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學校管理職責、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承擔對口支援和幫扶等專項重要工作、應對學校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勵領導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增強職業榮譽感。

      第二十四條 完善學校政事權限清單,明確主管部門、學校職責權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加大正向激勵力度,鼓勵領導人員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監督約束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巡察、審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政治監督,重點監督踐行“兩個維護”,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依法依規辦學治校等情況。根據學校層次、規模和發展實際,加大對招生錄取、人員招聘、職務(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基建項目、物資采購、財務管理、教材教輔征訂、食堂管理、校園安全以及重智育輕德育、重分數輕素質、重升學率輕成才率、“吃空餉”等方面問題的監督力度。

      加強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校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決策機制,明確決策事項清單,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履職回避制度,回避范圍和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地區、艱苦邊遠地區等規模較小或者情況特殊的學校,領導人員任職回避方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掌握。

      第七章 退出

      第二十八條 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二十九條 按照《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小學校實際,領導人員存在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師德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應對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經綜合分析研判,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和辭職后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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