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金融專業《保險學原理》復習資料(6)
2025-06-2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行為所保障的對象,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的類型:財產、責任、信用、人身。
保險利益也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確定或可以實現的、合法的預期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利益。
訂立合同的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
要約,即定約建議。它是要約人進行的法律行為,將其要求訂約的意圖以及合同的主要條件,向對方提出來,請對方仔細考慮接受。
承諾,即接受定約建議,它是被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無條件接受的法律行為。被要約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有即時承諾和限期承諾。
要保亦稱投保申請,即一般合同訂立過程的要約,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單,提出投保申請的行為。
承保又稱投保申請,即一般合同訂立過程的承諾,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所填具的投保單提出的要保表示完全接受的行為。
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1、保險合同必須是主體的合意。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表現在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保險人必須具有合法資格;投保人必須具有合法資格。
3、保險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作為保險合同證明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批單。
4、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告知、保證、期權是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其簽訂保險和同時,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地向投保人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保證,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擔保不因其對某一作為和不作為而增加損害標的的危險事實。
棄權,是指一方當事人放棄它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也叫棄權與禁止發言。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自始無效的合同,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而引起的,因而使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如不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則為無效:
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特有的無效條件有:
1、承保危險不存在或已經發生。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險利益。
3、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為無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
4、采取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保險合同。
5、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6、保險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
7、保險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8、保險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9、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保險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生效尚未履行或已履行的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保險合同的變更由主體變更和客體變更之分。主體變更作合同轉讓處理。
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一方當事人將保險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有第三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保險合同的停止,又稱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內,因某種原因,停止其效力。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于某種事由的發生,行使法律或合同賦予的解除權,而使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1、自然終止2、合同已履行而終止3、協議注銷4、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爭議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在對保險責任的歸屬問題、賠償數額的確定等產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糾紛,使合同無法履行。
保險合同解釋,是指由保險合同的解釋主體根據有關事實,遵循一定原則和規則,對合同內容的含義所作的說明,以使保險合同明確、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險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釋的主體有當事人解釋、仲裁解釋和法院解釋。
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也稱誠信原則。
3、整體性原則。
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則。
5、文義解釋的原則。
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4、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