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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考違紀處理規定

    2025-06-2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該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或夾帶:攜帶或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及其他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交頭接耳: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以及在考場或者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3)擅自離開考場: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或者擾亂考場,對考試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規,當次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停考一至三年。

    (4)抄襲: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以及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使用通訊設備: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6)替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7)傳抄:協助他人作弊,放縱他人抄襲自己的答卷及利用電子設備向他人傳遞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信息或者向他人傳遞、互換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的;

    (8)擾亂考場秩序:故意擾亂考點、考場工作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9)威脅工作人員: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10)帶走或損毀試卷:對試卷、答卷及考試材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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