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26-06-12 來源:教育在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包含費用、分數等具體信息以本省教育考試相關部門公告、院校公告、報名系統提示為準。
【導語】教育在線自考頻道從湖南省教育考試院了解到《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公告已公布,具體如下: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自學考試學習成果多元評價工作,發揮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實施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完善自學考試學習支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全國考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全國考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綜合評價標準體系(試行)》以及我省修訂后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細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是自學考試評價改革的重要內容。我省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以下簡稱“過程性考核”),是主考學校對助學班考生參加課程面授(線下)教學活動或網絡(線上)學習過程進行跟蹤評價和分析,并記錄為過程性考核成績的考試活動。過程性考核成績和統考成績按規定的比例合成,得出考生的課程成績。
第三條實施過程性考核的課程為我省開考的理論考試課程。參與過程性考核的對象為助學班考生,包括常規助學班(兩年制)和短期助學班(不超過兩個月)的考生,并且由考生自愿報名參加。常規助學班(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指為滿足考生對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助學需求,由各主考學校向省教育考試院注冊備案(1年備案1次,共備案2次)所開辦的2年制助學班;短期助學班,指為滿足考生對部分理論考試課程的助學需求,由承擔社會考生主考工作的主考學校申請開設的不超過兩個月的短期培訓班。
第四條過程性考核的實施主體為主考學校。對于常規助學班考生,各主考學校應在兩年助學期限內為其免費提供當次報考課程的過程性考核服務;對于短期助學班考生,其主考學校(僅限于承擔相應專業社會考生主考工作的主考學校)應在考生參加助學班的當次考期為其免費提供對應報考課程的過程性考核服務。助學班考生學費由主考學校按報備的標準收取。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湖南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負責全省過程性考核工作統籌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湖南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在省教育廳領導下負責全省過程性考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解釋過程性考核工作實施辦法,對主考學校實施過程性考核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開發建設符合過程性考核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臺;
(三)組織制定過程性考核相關標準;
(四)審核過程性考核相關助學資源;
(五)核查、認定全省過程性考核成績;
(六)處理過程性考核中發生的違規行為。
第七條市州教育考試院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教育考試院的指導下開展本地區過程性考核的管理指導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轄區內開展過程性考核工作有關的招生、宣傳、收費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省教育考試院;
(二)對過程性考核工作開展專項檢查;
(三)協助省教育考試院開展過程性考核成績核查、違規行為調查等工作,及時反饋轄區內過程性考核開展情況。
第八條各主考學校是本校過程性考核工作的主體,可以申請獨立開展過程性考核工作;也可以申請與社會助學機構合作,簽訂《社會助學合作協議》,協同開展過程性考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制訂本校過程性考核實施方案,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本校過程性考核全過程;
(二)依托網絡學習資源開展過程性考核的主考學校,需依照我省網絡學習平臺技術標準(見附件1)自建或按程序遴選本校網絡學習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并與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
(三)依據我省網絡學習資源標準(見附件2)建設、審核本校助學資源;依托網絡學習資源開展過程性考核的需向湖南智慧教育平臺免費提供公共學習資源;
(四)建立過程性考核信息化管理臺賬,安排專人記錄過程性考核情況,對參加過程性考核考生的基本信息和過程性考核的具體信息(包括各項成績數據)建立電子考籍檔案;
(五)對本校過程性考核成績進行復核、審查和公示,并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
(六)對本校過程性考核過程中發生的違規事件進行調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七)完成省教育考試院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參與過程性考核工作的社會助學機構應按照《社會助學合作協議》配合主考學校開展過程性考核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考生報名,督促、指導考生完成過程性考核任務;
(二)建立考生過程性考核相關材料檔案,并規范管理;
(三)自覺接受省、市教育考試院及主考學校對過程性考核工作的指導與管理;
(四)配合主考學校完成省教育考試院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條各主考學校應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組成的過程性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助學形式、助學方式、合作單位、參與過程性考核的課程、教學計劃、綜合測驗安排等,并通過“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管理平臺-業務協同門戶”(https://nzkgl.hneao.cn)(以下簡稱“湖南自考管理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省、市教育考試院依據實施方案對相關單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考生課程成績(含過程性考核成績和統考成績)按百分制記分,其中,過程性考核成績滿分為30分。即課程成績=過程性考核成績×30%+統考成績×70%。如果課程成績低于統考成績的,則將統考成績作為課程成績。
第十二條過程性考核成績分四項計算,分別為平時表現、課程學習、階段測驗、綜合測驗。平時表現(10%)涵蓋政治思想品德(誠信表現)、出勤情況等,線上學習還包含網絡學習活動等內容;課程學習(20%)依據各次作業(不少于5次)完成情況記分;階段測驗(20%)依據各套測驗(不少于2套)完成情況記分;綜合測驗(50%)依據課程學習結束時綜合測驗完成情況計分,綜合測驗試卷題型與題量應符合該門課程考試大綱要求。(我省過程性考核成績認定標準見附件3、4)
第十三條過程性考核成績5年有效(成績合并時教材有變更的課程除外)。各主考學校應在每次全省統考前一周完成本校考生過程性考核結果的復核、審查工作,并指定專人從學校管理系統導出后在本校相關網站公示一周(模板見附件5)。當次考試結束后一周內,主考學校應從本校管理系統導出公示無異議的考生過程性考核成績(模板見附件6),經自考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與紙質掃描件一同上傳至“湖南自考管理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確認。過程性考核成績未按時上傳、漏報、未初審等造成的責任由主考學校承擔。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確認考生過程性考核成績后,將過程性考核成績、統考成績(按比例折算后)合并成為該門課程最終成績,記入考生考籍檔案。若考生需使用以往考期過程性考核成績(限有效期內),考生本人應在當次考試結束后一周內登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管理平臺-公共服務門戶”(https://nzkks.hneao.cn)(簡稱“湖南自考服務平臺”),提交申請,成績經原主考學校審核后統一上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十四條鼓勵主考學校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建設過程性考核資源,實施教學和過程性考核。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教育考試院不予認定過程性考核成績:
(一)未報送學校過程性考核實施方案的;
(二)準考證號、專業代碼、課程代碼、成績等不符合信息標準的;
(三)助學方式為面授(線下)但實際面授學時未達到課程學分相應學時要求、未按規定流程進行考核,隨意給分的;
(四)弄虛作假,檔案管理混亂的;
(五)成績未通過“湖南自考管理平臺”報送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公示,或未履行簽字(蓋章)手續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報送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要求的。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主考學校應建立過程性考核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不同助學方式分類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一)助學方式為面授(線下)的檔案包括:
1.課程學習情況記載(含考生作業,由合作社會助學機構存檔);
2.階段測驗試卷(由合作社會助學機構存檔);
3.綜合測驗試卷(由主考學校存檔);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匯總公示表》(見附件5)(由主考學校與合作社會助學機構分別存檔);
5.《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匯總表》(見附件6)(由主考學校存檔)。
(二)助學方式為網絡(線上)的檔案包括:
1.在線學習、練習、測驗等記錄數據(由主考學校與合作社會助學機構分別存檔);
2.在線學習、練習、測驗視頻或影像資料(由主考學校存檔);
3.綜合測驗記錄(由主考學校存檔);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匯總公示表》(見附件5)(由主考學校與合作社會助學機構分別存檔);
5.《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匯總表》(見附件6)(由主考學校存檔)。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建立日常監管機制。
(一)主考學校應建立健全過程性考核工作日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范本校過程性考核工作,加強對合作社會助學機構的指導、監督與檢查(每考期至少開展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主考學校應簽訂《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單位承諾書》(附件7),認真履行承諾,并組織自愿參加過程性考核的考生簽訂《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考生承諾書》(附件8);
(三)市州教育考試院按照管理職責對過程性考核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四)省教育考試院每考期組織開展1次檢查;
(五)參加過程性考核的單位應建立舉報渠道,接受考生與社會監督,對舉報線索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八條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
(一)考生違規行為
1.不按規定參與過程性考核,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扣分或取消考核資格處理;
2.經查實存在替學、替考、作弊等違規行為,取消該門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
(二)主考學校及其合作的社會助學機構違規行為
1.存在亂招生、亂收費等違法違規問題,或建設的過程性考核資源不合格,將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招生或取消主考學校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2.未按規定對自愿參與的考生開展過程性考核組織、指導工作,管理混亂,篡改考生學習和考核數據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取消過程性考核資質、停止新考生入籍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工作暫行辦法》(湘自考委辦〔2014〕3號)(簡稱“原辦法”)文件同時廢止。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此前已開展過程性考核試點的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調整實施方案,并對已入籍考生實行2年過渡期。過渡期內,2024年之前入籍的考生,主考學校應督促有關網絡平臺繼續按原辦法為有需要的考生提供過程性考核服務,過程性考核成績有效期至2030年底;2024年之后至本辦法實施前入籍的考生,常規助學班考生由有關主考學校免費提供2年過程性考核服務,其他考生自愿參加過程性考核的,需報名參加由有關主考學校舉辦的短期助學班,過程性考核成績5年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學習(線上)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認定標準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面授(線下)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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