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對擬設置的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的相應專業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核查擬設點單位的背景、資質,并進行實地考察,完成所屬校外教學點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學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通過安徽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管理平臺”)提交備案材料。
一、程序和時間
1.主辦高校組織自審。
備案材料包括:
(1)備案表;
(2)設置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相應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材料;
(3)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4)公示及問題處理相關材料;
(5)擬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三年)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6)擬設點單位承諾書;
(7)高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設點協議;
(8)擬設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方案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2.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組織初審。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要結合高校審查結果,會同主辦高校對轄區內的校外教學點進行全面審核并確定初審結果,于12月底前在備案表提出初審意見(需加蓋公章),并分別上傳省管理平臺,紙質版快遞至繼續教育網絡園區匯總報省教育廳。
初審意見分“同意設立”、“不同意設立”。對于“不同意設立”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有在校生的原教學點,由主辦高校指導原合作單位做好已有在校生教學支持服務工作;二是沒有在校生的教學點,直接撤銷。
3.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議。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各市、省直縣(市)教育局以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報送的初審結果進行評議復審。
4.主辦高校進行最終提交。復審意見為“同意設立”的高校在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教育部管理平臺”)填報有關教學點信息。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設置校外教學點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教育廳同意意見(在備案表簽署)和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的委托函等或列入“雙一流”建設的證明材料)。
二、設置條件
1.設置校外教學點的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良好;具有相應的辦學投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具有校外教學點相關設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學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原則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屆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培養。
2.校外教學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實驗實訓和學習資源等軟硬件條件;具有固定的、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同時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具備高校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校外教學點可開設專業的基本要求:高校結合區域經濟社會需求和設點單位條件,在本校經備案開設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中合理確定各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高校新獲得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學點設置。高校在校外教學點開設國控類專業應同時遵守相關規定。
對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校外教學點,有關高校要終止合作辦學關系,堅決予以撤銷,并做好善后工作。因違規辦學,損害學生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嚴肅追究主辦高校和相關單位責任。對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學點,整改期間主辦高校不得繼續安排其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