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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廣東省成人高考注意事項(二):誠信應考篇

    2026-10-15 來源:教育在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包含費用、分數等具體信息以本省教育考試相關部門公告、院校公告、報名系統提示為準。

    【導語】教育在線成考頻道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了解到,關于《2026年廣東省成人高考注意事項(二):誠信應考篇》的公告已公布,具體如下:

    2026年廣東省成人高考注意事項(二):誠信應考篇

    202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將于10月17日至18日舉行。為保障廣大考生順利赴考、公平應考,請考生認真閱讀本系列注意事項內容,充分知曉考場規則和考試相關法律法規,自覺誠信應考。

    一、遠離考試違紀行為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備注:以上條款出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

    二、抵制考試作弊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備注:以上條款出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

    三、杜絕涉考違法行為

    涉及考試作弊等相關行為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請廣大考生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以下涉及考試作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解釋: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要提醒】對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入學資格或學籍,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心懷敬畏,以誠為基。考試失利尚可重來,一旦誤入歧途則追悔莫及。請廣大考生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覺抵制違規作弊行為,共同維護公正公平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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