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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自考20245刑法學復習資料

    學習是主體通過與認知對象的相互作用,逐步對其進行消化和吸收,并把其轉化為自身內部成分的過程。各位考生在考試前一定要做好復習,小編特別整理了2022年自考20245刑法學復習資料,想要報考相關專業的考生可參考。

    2022年自考20245刑法學復習資料

    Ⅰ 課程性質與課程目標

    一、課程性質

    刑法學課程是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刑法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基本法之一,因此,作為研究刑法現象的刑法學也就成為法學學科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本課程是以我國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律基礎知識講座,是培養和檢驗考生對刑法規范的理解、對刑法學知識的把握,以及應用刑事專業知識分析刑事案件、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能力而設置的一門重要的必考專業課程。

    二、課程目標

    刑法學作為一項重要的部門法,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考生學習本課程的目的是:樹立正確、科學的現代法治理念,了解刑法學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理,掌握刑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和處罰原則,能夠運用所學的刑法基本知識及正確的分析方法解決社會生活中發生實際的問題。具體應當做到:

    (一)系統掌握我國刑法學的基礎知識、基本概念和法律應用的基本方法;

    (二)系統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主要內容,對涉及有關刑法理解和運用等方面的問題,能準確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并做出準確的判斷;

    (三)提高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和知識分析并解決、處理實際案件的能力;

    (四)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認真遵守法律,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充分發揮刑法的社會功效;

    Ⅱ 考核目標

    本大綱在考核目標中,按照識記、領會、簡單應用和綜合應用四個層次規定其應達到的能力層次要求。四個能力層次是遞進關系,各能力層次的含義是:

    識記(Ⅰ):要求考生能夠識別和記憶本課程中有關刑事實體法的相關名詞、概念、知識的含義,并能夠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進行正確的表述、選擇,這是是低層次的要求。

    領會(Ⅱ):在識記的基礎上,能全面把握刑法學課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關概念、原理、方法的區別與聯系,并能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對刑法關于犯罪和刑罰的相關規定做出正確的解釋和說明,這是中等層次的要求。

    簡單應用(Ⅲ):在理解的基礎上,能運用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的知識點分析和解決有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這是較高層次的要求。

    綜合應用(Ⅳ):在深入理解的基礎上,將刑法學課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若干知識點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系統,能夠靈活運用刑法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有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是最高層次的要求。

    Ⅲ 課程內容與考核要求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學導論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掌握刑法概念、性質和刑法學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并掌握刑法制定的根據、基本功能和體系結構,理解和掌握刑法解釋的目的及意義。了解刑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學習的目的,對刑法學基本概況有一個整體性的了解。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二)刑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刑法的制定根據

    (四)刑法的機能

    (五)刑法體系

    (六)法律解釋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質(重點)

    1.識記:(1)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內容;(2)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3)刑法的性質;

    2.領會: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閱讀和一般了解;

    (三)刑法制定的根據

    1.識記:(1)刑法制定的法律依據;(2)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3)刑法制定的理論根據;

    2.領會:刑法制定依據與刑法基本內容和法律性質的聯系;

    (四)刑法的機能(重點)

    1.識記:刑法功能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2.領會:刑法功能的主要內容:(1)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2)規范公眾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3)規制司法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五)刑法體系

    閱讀與一般了解;

    (六)刑法的解釋(重點)

    1.識記:(1)刑法解釋概念;(2)刑法解釋的目的和作用;(3)解釋方法的分類;

    2.領會:(1)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2)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3.簡單應用:刑法的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差別;

    (七)刑法的體系結構

    1.識記:(1)刑法體系的含義;(2)刑法總則與分則的基本結構;

    2.領會:刑法總則和分則的關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理解和掌握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性質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罪刑法定思想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知曉罪刑法定原則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方法;理解刑法適用平等原則的含義和基本要求;正確理解“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實質,了解犯罪、刑事責任與刑法之間的關系,熟悉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方法。本章學習目的在于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明確法律對國家刑事立法、司法權力的規范和對社會公眾行為的約束舉同樣重要的意義。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則

    (三)人人平等原則

    (四)罪刑相當原則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述

    識記: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意義;

    領會:刑法基本原則在刑法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則(重點)

    1.識記:(1)罪刑法定原則概念及歷史意義;(2)罪刑法定在刑法中的地位;

    2.領會:(1)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和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2)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3)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3.簡單應用: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方法;

    (三)人人平等原則

    1.識記:(1)人人平等原則的概念和意義;(2)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

    2.領會:(1)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主要表現;(2)人人平等原則的思想淵源;

    (四)罪刑相當原則(重點)

    1.識記:(1)罪刑相當原則的概念;(2)刑法條文中罪、責、刑三者的關系;

    2.領會:罪刑相當原則與報應主義“罪刑等價”的區別;

    3.簡單應用:罪刑相當原則在法律實踐中具體操作的方法;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要求學生對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有明確的了解,知道我國刑法適用于哪些地域、人員,理解和掌握刑法效力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領會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意義和實踐應用。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了解我國刑法的管轄權限,有效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力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

    (二)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重點)

    1.識記:刑法空間適用范圍的概念;

    2.領會:(1)屬地管轄原則;(2)屬人管轄原則;(3)普遍管轄原則;(4)保護管轄原則;

    3.應用:(1)刑法的地域適用范圍;(2)刑法對中國公民的效力;(3)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4)我國對外國刑事裁判效力的認可;

    (二)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1.識記:刑法溯及力概念和意義;

    2.領會:我國刑法對溯及力所采納的原則及具體適用;

    第四章 犯罪概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在本章學習中,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領會三個基本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了解刑法將某些危害行為規定為犯罪的立法根據,了解犯罪的基本分類以及分類的標準。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理解犯罪的本質特征和法律特征,并通過這些特征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

    二、本章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分類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概念

    1.識記:(1)犯罪概念;(2)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本質特征和法律特征;(3)我國刑法對犯罪的定義;

    2.領會:(1)刑法教科書總結的犯罪基本特征;(2)教科書對三個基本特征之間關系的闡述;

    (二)犯罪的分類

    1.識記:(1)自然犯的概念;(2)法定犯的概念;(3)犯罪分類的標準;

    2.領會:(1)犯罪分類的根據和意義;(2)犯罪分類在刑法中的表現;

    第五章 犯罪構成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構成概念,熟悉犯罪構成中的主、客觀要件,了解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類型,以及不同類型構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明確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知曉犯罪構成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掌握構成要件之間的內在聯系,掌握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統一原則。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和法律表述,能夠根據法律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辨別罪與非罪的界限和主要特征。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和意義

    (二)犯罪構成的模式

    (三)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論層次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構成概念和意義

    1.識記:(1)犯罪構成概念;(2)犯罪構成的內在結構;(3)犯罪構成在刑法中的地位;

    2.領會:(1)犯罪構成的主要特征;(2)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區別和聯系;(3)犯罪構成在刑法學中的意義;

    (二)犯罪構成的模式(分類)

    1.識記:(1)構成要件概念;(2)共同要件概念;(3)選擇要件概念;(4)基本構成要件概念;(5)修正構成要件概念;(6)主觀構成要件;(7)客觀構成要件;

    2.領會:(1)犯罪構成中具體要件的法律意義;(2)犯罪構成中共同要件與選擇性要件的區別;(3)共同要件與選擇性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4)基本構成要件與修正構成要件的區別與聯系;(5)修正構成要件的法律意義;

    第六章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體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理解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明確犯罪客體在犯罪成立條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犯罪客體的類型,能夠根據法律條文的表述判斷犯罪客體的內容和性質。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犯罪行為可罰性根據,以及區分不同性質的犯罪和社會危害性程度。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客體的概述

    (二)犯罪客體的種類

    (三)犯罪對象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體的概述

    1.識記:(1)犯罪客體的概念;(2)我國刑法對犯罪客體的描述;

    2.領會:(1)犯罪客體的含義;(2)犯罪客體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客體的種類

    1.識記:(1)犯罪的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的含義;(2)犯罪的簡單客體、復雜客體的內容;(3)選擇客體的含義;

    2.領會:(1)犯罪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之間的差別;(2)犯罪簡單客體與復雜客體的區分;(3)犯罪客體分類的法律意義;

    (三)犯罪對象

    1.識記:(1)犯罪對象的概念;(2)犯罪對象的表現形式

    2.領會:(1)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聯系和區別;犯罪對象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觀方面(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和法律表現形式,熟悉客觀方面要件的基本要素,明確作為構成要件行為、結果的基本形式,理解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性質和主要內容,知曉客觀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客觀方面要件與犯罪客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本章的學習目的,使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及其特點,根據法律條文描述的犯罪特征對行為事實做出判斷,增強對罪與非罪的識別能力。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述

    (二)危害行為

    (三)危害結果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五)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工具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述定義

    識記:(1)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2)客觀方面的基本要素;

    領會:(1)客觀要件的主要內容與法律形式;(2)同犯罪客體的區別和聯系;(3)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害行為

    1.識記:(1)危害行為的概念;(2)危害行為在構成要件中的表現形式;(3)不作為犯的概念與特征;

    2.領會:(1)刑法中危害行為的主要特征及表現形式;(2)作為與不作為的聯系與區別;(3)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4)危害行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應用:(1)不作為犯罪的認定標準;(2)如何區分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日常生活中危害行為;

    (三)危害結果

    1.識記: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概念;

    2.領會:危害結果在刑法中的意義;(2)危害結果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識記:(1)刑法因果關系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2)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2.領會:刑法因果關系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性質和形式;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工具

    識記:時間、地點、犯罪對象、行為方式等在犯罪成立條件中的意義;

    第八章 犯罪主體(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包括,犯罪主體概念及特征,刑事責任能力概念及法律特征,自然人主體與單位主體概念及法律特征,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含義與特征。要求考生理解“刑事責任”概念以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以及單位主體的范圍及法律意義。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了解犯罪主體在犯罪構成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準確掌握犯罪構成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應用。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主體的概述

    (二)刑事責任能力

    (三)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

    (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體的概述

    識記:(1)主體要件的界定;(2)犯罪主體的基本要素;(3)犯罪主體的分類;

    領會:(1)犯罪主體在構成要件中的作用和意義;(2)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3)犯罪主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聯系;

    (二)刑事責任能力

    1.識記:(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2)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3)精神病患者的責任能力法律規定;(4)生理缺陷導致的刑事責任能力受限;(5)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

    2.領會:(1)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特征;(2)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3)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表現形式和程度劃分(分類);

    3.應用:(1)年齡與刑事責任的減免;(2)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的擔負;(3)生理醉酒與刑事制裁;(4)生理缺陷與刑事責任的承擔;

    (三)責任能力的認定

    1.識記:(1)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表述;(2)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3)精神障礙對責任能力的影響;(4)生理缺陷對責任能力的影響;

    2.領會:(1)刑事責任能力與年齡的關系;(2)生理醉酒與責任能力的關系;(3)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識記:(1)犯罪特殊主體的概念;(2)犯罪特殊主體的分類;

    領會:(1)特殊主體在刑法中的意義;(2)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聯系與區別;(3)特殊主體與行為要件之間的聯系;

    應用: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

    第九章 犯罪主觀方面(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中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明確主觀與客觀方面要件之間的關系,了解罪過形式以及故意和過失的內在結構與分類。能熟練區分多發常見犯罪的罪過形式。了解認識錯誤的幾種類型,并能對其行為性質做出判斷。本章學習目的,掌握犯罪性質的判斷方法,并結合其他要件對犯罪成立做出正確判斷。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二)犯罪故意

    (三)犯罪過失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嚴格責任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六)期待可能性

    (七)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1.識記:(1)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2)犯罪主觀方面組成要素;(3)主觀方面的法律表現形式;

    2.領會:(1)主觀方面在構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2)犯罪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關系;(3)主觀方面與犯罪主體之間的聯系;(4)犯罪主觀面與客體之間的關系;

    (二)犯罪故意

    1.識記:(1)犯罪故意的概念;(2)犯罪故意的法律表現形式;(3)直接故意的內容;(4)間接故意的內容;

    2.領會:(1)犯罪故意中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2) 犯罪故意的判斷標準(3)間接故意的法律意義;

    3.應用:(1)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認定;(2)間接故意中“放任”的認定;(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三)犯罪過失

    1.識記:(1)犯罪過失的概念;(2)疏忽大意過失的含義;(3)自信過失的含義;

    2.領會:(1)犯罪過失中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2)犯罪過失的判斷標準;(3)疏忽大意過失的法律意義;

    3.應用:(1)過失犯罪中“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認定;(2)犯罪過失中“輕信能夠避免”的認定;(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嚴格責任

    1.識記:(1)意外事件的含義;(2)不可抗力的含義;(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判斷標準;

    2.領會:(1)意外事件中的無法預見;(2)不可抗力的特征;(3)嚴格責任的實踐意義;

    3.應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認定;

    (五)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1.識記:(1)犯罪目的概念;(2)犯罪動機概念;

    2.領會:(1)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聯系與區別;(2)犯罪目的在主觀要件中的意義;

    (六)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1.識記:(1)刑法中認識錯誤的概念;(2)刑法認識錯誤的分類;(3)客體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4)工具或方法錯誤;(5)打擊錯誤;(6)認識錯誤的法律效果;

    2.領會:(1)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的差別;(2)事實認識錯誤的主要特征;(3)認識錯誤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

    3.應用:(1)法律認識錯誤的責任認定;(2)事實認識錯誤的責任認定;

    第十章 單位犯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熟悉單位犯罪的法律表現形式,了解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聯系與差別,清楚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本章學習目的,是使考生掌握單位犯罪的性質及特點,了解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能夠根據法律規定判斷、識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單位犯罪的概述

    (二)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三)單位犯罪的認定和刑事責任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單位犯罪的概述

    識記:(1)單位犯罪的概念;(2)單位犯罪的法律表述及范圍;

    領會:單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意義;

    (二)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領會:(1)單位犯罪的主體;(2)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3)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4)單位犯罪的目的;

    (三)單位犯罪的認定和刑事責任

    1.識記:(1)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2)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

    2.領會:(1)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分;(2)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分;

    3.應用:單位犯罪的認定;

    第十一章 刑法上的正當行為(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考生掌握正當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刑法中“行為正當化”的根據,知曉刑法中正當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掌握刑法中“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概念、性質和成立條件,能夠區分“正當防衛”與其他“防衛”形式之間的差別,了解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之間的聯系與不同;理解“特殊防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確正當防衛與特殊防衛的實質性區別。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行為與正當行為之間的差別與界限,了解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的實際意義,明確正當行為在刑法中的合理性、必要性。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正當行為的概述

    (二)正當防衛

    (三)緊急避險

    (四)其他正當行為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正當行為概述

    識記:(1)正當行為概念;(2)正當行為的法律表現;

    領會:(1)刑法中正當行為的主要特征;(2)行為正當化的根據;

    (二)正當防衛

    1.識記:(1)正當防衛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2)特殊防衛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3)防衛過當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

    2.領會:(1)正當防衛的合法性根據;(2)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3)正當防衛在刑法中的意義;(4)防衛設置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5)正當防衛與犯罪構成的本質區別;

    3.應用:(1)“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的司法認定及法律責任;(2)“挑唆防衛”、“互毆中防衛行為”的司法認定及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1.識記:(1)緊急避險的法律表述;(2)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2.領會:(1)緊急避險行為的正當化根據;(2)緊急避險與犯罪構成的本質區別;(3)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異同;

    3.應用:(1)緊急避險過當行為的認定及刑事責任承擔;(2)假想避險行為的認定及法律后果;

    (四)其他正當行為

    1.識記:

    (1)依照法律的行為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2)執行命令的行為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3)正當業務行為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4)經權利人同意的行為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2.領會:(1)“其他正當行為”的合法性根據;(2)其他正當行為在刑法中的意義;

    3.應用:其他正當行為在實踐中的認定與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在本章的學習中,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包括,故意犯罪形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犯罪既遂的含義和表現形式;犯罪預備概念及成立條件;犯罪未遂的含義及法律表現形式、犯罪未遂的種類、未遂犯與預備犯的區別與聯系;犯罪中止概念及法律特征、中止犯與未遂犯、預備犯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故意犯罪形態的刑事責任承擔。本章要求考生理解“修正構成要件”的含義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合作用,了解法律處罰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犯未遂的可罰性根據。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和理解在故意犯罪過程中,即使沒有達到犯罪既遂,也屬于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之列。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概述

    (二)犯罪既遂

    (三)犯罪預備形態

    (四)犯罪未遂

    (五)犯罪中止

    三、考核要求

    (一)故意犯罪過程中(停止)形態概述

    1.識記:(1)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的概念;(2)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的類型;

    2.領會:(1)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的范圍;(2)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在刑法中的地位和意義;

    (二)犯罪既遂

    1.識記:(1)犯罪既遂的含義;(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表現形式;(3)既遂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犯罪既遂的主要特征;(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意義;(3)犯罪既遂于犯罪構成之間的關系;

    3.應用:(1)“結果犯”既遂的認定;(2)“行為犯”、“舉動犯”既遂的認定;(3)“危險犯”既遂的認定;

    (三)犯罪預備形態

    1.識記:(1)犯罪預備的概念;(2)預備犯的法律表述;(3)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要特征;(2)犯罪預備形態與犯意表示的區別;(3)預備犯應受刑罰處罰的理論根據;

    3.應用:犯罪預備形態的認定以及同危險犯、舉動犯既遂的區別;

    (四)犯罪未遂

    1.識記:(1)犯罪未遂的概念;(2)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的概念;(3)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概念;(4)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2)犯罪未遂在刑法中的意義;(3)未遂犯的犯罪構成;(4)未遂犯應受刑罰處罰的理論根據;

    3.應用:(1)犯罪未遂中“著手”的認定;(2)未遂犯中“意志以外原因”的認定;(3)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界限的認定;

    (五)犯罪中止

    1.識記:(1)犯罪中止的概念;(2)犯罪中止的法律特征;(3)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犯罪中止在刑法中的意義;(2)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區別;

    3.應用:(1)犯罪中止中“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認定;(2)犯罪中止中“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認定;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共同犯罪的種類,以及共同犯罪在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分擔;本章需要理解的內容主要有,“行為共同說”與“犯罪共同說”的含義,以及兩者之間的聯系與差別;“共犯從屬說”與“共犯獨立說”的含義以及法律表現形式;共同犯罪人分類的根據和標準,“共同犯罪”與“獨自一人犯罪”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的差別。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共同犯罪行為的復雜性,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間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知曉“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普通犯罪構成之間的聯系與差別。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主體性質與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和刑事責任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

    1.識記:(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的法律表述;

    2.領會:(1)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2)缺乏共同犯罪成立條件的若干情形;(3)共同犯罪在刑法中的意義;

    3.應用:(1)“同時犯”的認定;(2)“片面共犯”的認定;(3)“實行犯超限”的認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識記:(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2)事前通謀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概念;(3)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的概念;(4)犯罪集團的概念;

    2.領會:(1)各種形式共同犯罪的區別與聯系;(2)共同犯罪分類的刑法意義;

    3.應用:(1)“對合犯”法律特征的認定;(2)“聚眾型共同犯罪”法律特征的認定;(3)“犯罪集團”法律特征的認定;

    (三)主體性質與共同犯罪

    1.識記:(1)身份犯概念;(2)特殊主體參與的共同犯罪;(3)單位共同犯罪;

    2.領會:特殊主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和刑事責任

    1.識記:(1)共同犯罪人分類的刑法表述;(2)主犯概念和法律特征;(3)從犯概念和法律特征;(4)脅從犯的含義和法律特征;(5)教唆犯概念和法律特征;

    2.領會:(1)共同犯罪人分類的方法;(2)主犯的與從犯、脅從犯、教唆犯之間的關系;(3)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刑事責任承擔的理論根據;

    (1)主犯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及其刑事責任;(2)從犯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及其刑事責任;(3)脅從犯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及其刑事責任;(4)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和刑事責任;

    3.應用:共同犯罪中不同種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第十四章 罪數(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罪數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以及罪數劃分標準,明確“一罪”的若干類型和法律應用,能夠準確判斷復雜情況下若干行為構成的是“一罪”還是“數罪”,并能掌握其處罰原則;掌握同種數罪與異種數罪的概念、特征。本章學習目的,要求考生理解特殊情況下以罪與數罪的關系。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罪數概述

    (二)實質的一罪

    (三)法定的一罪

    (四)處斷的一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罪數概述

    識記:(1)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2)同種數罪的概念;(3)異種數罪的概念;

    (二)實質的一罪

    1.識記:(1)繼續犯的概念;(2)想象競合犯的概念;(3)法條競合犯的概念;(4)結果加重犯的概念;(5)轉化犯的概念;

    2.領會:(1)繼續犯的特征;(2)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區別;(3)想象競合犯的特征;(4)法條競合犯的特征;(5)法條競合的形成原因;(6)結果加重犯的特征;(5)轉化犯的特征;

    3.應用:(1)繼續犯的處理原則;(2)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3)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4)結果加重犯的處理原則;(5)轉化犯的處理原則;

    (三)法定的一罪

    1.識記:(1)結合犯的概念;(2)集合犯的概念和種類;(3)合并犯的概念;

    2.領會:(1)結合犯的特征(2)集合犯的特征;(3)合并犯的特征;

    3.應用:合并犯的處理;

    (四)處斷的一罪

    1.識記:(1)連續犯的概念;(2)牽連犯的概念;(3)吸收犯的概念和吸收關系的形式;

    2.領會:(1)連續犯的特征;(2)牽連犯的特征;(3)吸收犯的特征;

    3.應用:(1)連續犯的處理;(2)牽連犯的處理;(3)吸收犯的處理;

    第十五章 刑罰概述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包括,刑罰的概念、性質與主要特征,明確刑罰適用的對象與范圍,以及刑罰權力歸屬。要求考生理解刑罰的制定根據、刑罰的目的,以及刑罰在國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之間的關系,知曉充分發揮刑罰功能的客觀基礎,以及實現刑罰目的的前提條件。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正確認識刑罰的性質、功能和目的,了解刑罰適用的范圍和條件。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罰的目的

    (三)刑罰的功能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識記:(1)刑罰的概念;(2)刑罰的特征;

    (二)刑罰的目的

    1.識記:(1)刑罰目的的概念;(2)一般預防的概念和對象;(3)特殊預防的概念和對象;

    2.領會:(I)刑罰目的的內容;(2)一般預防的方式;(3)特殊預防的方式;(4)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關系;

    (三)刑罰的功能

    1.識記:刑罰功能的概念;

    2.領會:刑罰功能的種類;

    第十六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重點掌握的內容有,刑罰體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刑法典關于刑罰體系的設置和規定,熟悉刑罰的種類以及主刑和附加刑的內容及區別,掌握非刑罰處罰措施的主要內容和適用條件。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刑罰的種類與刑罰功能、刑罰目的之間的聯系。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知曉和理解刑罰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表述,了解不同種類刑罰實用的一般條件和基本方法。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刑罰體系概述

    (二)主刑

    (三)附加刑

    (四)非刑罰處理方法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罰體系概述

    識記:(1)刑罰體系的概念;(2)刑罰的種類;

    (二)主刑

    1.識記:(1)管制的概念、;(2)拘役的概念;(3)有期徒刑的概念;(4)無期徒刑的概念、適用對象和執行;(5)死刑的概念;

    2.領會:(1)管制適用對象、期限、內容以及執行和解除;(2)拘役的概念、適用對象、期限和執行;(3)有期徒刑的概念、適用對象、刑期和執行;(4)無期徒刑的概念、適用對象和執行;(5)死刑的概念和刑法對死刑適用的限制;

    3.應用:(1)管制適用;(2)拘役的適用;(3)有期徒刑的適用;(4)無期徒刑的適用;(5)死刑的適用;

    (三)附加刑

    1.識記:(1)罰金的概念;(2)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和內容;(3)沒收財產的概念;(4)驅逐出境的概念;

    2.領會:(1)罰金的適用范圍、對象、數額以及執行;(2)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對象以及刑期、刑期的起算;(3)沒收財產適用方式、范圍以及沒收財產與償還債務的處理;(4)驅逐處境的特點;

    3.應用:(1)罰金刑的適用;(2)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3)沒收財產的適用;(4)驅逐出境的適用;

    (四)非刑罰處理方法

    識記:非刑罰處理方法的概念和種類;

    第十七章 量刑(刑罰裁量)(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考生掌握刑罰裁量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原則,知曉“量刑情節”的含義、分類和法律表述,掌握刑法關于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規定及適用對象和范圍。本章要求考生理解“量刑”在法律實踐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量刑情節”與“罪刑相當原則”的關系,理解犯罪性質與刑罰裁量之間的關系,認識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兩者對刑罰裁量的影響。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刑罰裁量時應當考慮的行為要素與行為人要素,深化對刑罰功能和目的的理解。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原則

    (三)量刑情節的概念和分類

    (四)量刑情節適用的一般原則

    (五)累犯

    (六)自首

    (七)立功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量刑的概念

    識記:量刑的概念和特征;

    (二)量刑的原則

    1.識記:量刑原則的法律依據;

    2.領會:量刑原則的具體內容;

    (三)量刑情節的概念和分類

    1.識記:(1)量刑情節的概念;(2)量刑情節的分類;

    2.領會:(1)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2)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3)必然性情節和或然性情節;(4)單一性情節和選擇性情節;(5)一般適用情節和特殊適用情節;

    3.應用:量刑情節的適用;

    (四)量刑情節適用的一般原則

    1.識記:(1)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區分;(2)法定刑升格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差別;(3)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2.領會:量刑情節適用原則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累犯

    1.識記:(1)累犯的概念;(2)一般累犯的概念;(3)特殊累犯的概念;(4)累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2)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

    3.應用:累犯的認定;

    (五)自首

    1.識記:(1)自首的概念;(2)特別自首的概念:(3)自首犯的刑事責任;

    2.領會:(1)自首的構成條件;(2)特別自首的構成條件;(3)自首和坦白的關系;

    3.應用:自首的認定;

    (六)立功

    1.識記:(1)立功的概念;(2)一般立功的概念;(3)重大立功的概念;(4)立功者的刑事責任;

    2.領會:立功的條件;

    3.應用:立功的認定;

    第十八章 數罪并罰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數罪并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熟悉“數罪并罰”應用中的三種不同情況,掌握數罪并罰的原則、適用條件和基本方法。本章要求考生理解“相同刑種”的并罰原則和“不同刑種”的并罰原則,理解同種數罪與異種數罪在并罰原則上的聯系與差別。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熟悉并掌握數罪并罰概念、特征,以及適用條件、應用范圍和操作方法。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數罪并罰概述

    (二)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數罪并罰概述

    1.識記:數罪并罰的概念;

    2.領會:(1)數罪并罰的基本條件;(2)數罪并罰的原則;(3)同種數罪并罰的意義;

    3.應用:數罪并罰原則的適用;

    (二)適用數罪并罰的三種不同情況

    應用:(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十九章 刑罰執行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關于刑罰執行方面的內容,要求考生掌握刑罰執行的概念,熟悉緩刑、減刑和假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確緩刑、減刑、假釋的法律表述,掌握社區矯正的內容、方法和執行機關;熟悉上述刑罰執行方法的性質及法律后果,知曉緩刑、減刑、假釋的操作程序與步驟。本章要求考生理解緩刑、減刑、假釋等刑罰執行措施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實現刑罰目的、發揮刑罰功能的意義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刑罰執行概述

    (二)緩刑

    (三)減刑

    (四)假釋

    (五)社區矯正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罰執行概述

    1.識記:(1)刑罰執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2)刑罰執行原則的主要內容;

    2.領會:刑罰執行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緩刑

    1.識記:(1)緩刑的概念和特點;(2)緩刑的考驗期限;(3)緩刑與免于刑事處罰、監外執行以及死緩的區別;

    2.領會:(1)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2)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3)對緩刑犯的考察與處理;

    3.應用:緩刑的適用;

    (三)減刑

    1.識記:(1)減刑的概念;(2)減刑的程序;

    2.領會:(1)減刑的適用條件;(2)減刑后刑期的計算;

    3.應用:減刑的具體適用;

    (四)假釋

    1.識記:(1)假釋的概念;(2)假釋的考驗期間;(3)假釋與刑滿釋放、監外執行、緩刑的區別;

    2.領會:(1)假釋的條件;(2)假釋的監督和處理;

    3.應用:假釋的適用;

    (五)社區矯正

    1.識記:社區矯正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社區矯正的對象;(3)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4)社區矯正的基本方法;

    2.領會:(1)社區矯正在刑法中的意義;(2)社區矯正與刑罰處罰的關系;

    第二十章 刑罰的消滅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消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刑法“追訴時效”和“赦免”概念,明確“追訴時效”的性質、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和法律意義,了解“赦免”的性質和適用條件。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刑罰對犯罪行為追訴和處罰的及時性、有效性,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了解刑罰目的實現并不限于“嚴厲打擊”和“從重處罰”,也需要采取靈活性的手段。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刑罰消滅概述

    (二)時效

    (三)赦免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罰消滅概述

    1.識記:刑罰消滅的概念;(2)刑罰消滅的理由;

    2.領會:刑罰消滅的法律意義;

    (二)時效

    1.識記:(1)時效的概念;(2)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的概念;(3)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基本規定;

    2.領會:(1)法定最高刑的確定;(2)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長;

    3.應用:追訴時效的計算;

    (三)赦免

    1.識記:(1)大赦的概念;(2)特赦的概念;

    2.領會: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論概述

    一、學習目的和要求

    本章進入刑法分則內容的學習,要求考生理解刑法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關系,掌握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和體系結構,了解分則條文的組成要素和類型。對刑法典形成整體性的全面了解。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刑法各論的研究對象與內容

    (二)刑法分則的體系

    (三)刑法分則的類型與要素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刑法各論的研究對象與內容

    領會:犯罪分類排列的依據;

    (二)刑法分則的體系

    1.識記:(1)罪狀的概念;(2)罪名的概念;(3)法定刑的概念;(4)我國刑法對法定刑規定的表現形式;

    2.領會:(1)罪狀的四種分類:(2)罪名的確定;(3)法定刑的分類;

    (三)刑法分則的類型與要素

    第二十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考生理解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性質和法律特征,知曉刑法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具體罪名及其基本構成要件,了解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主要區別。本章的學習目的,使考生了解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識別和判斷該類犯罪的基本方法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

    (三)叛變、叛逃的犯罪

    (四)間諜、資敵的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1.識記:(1)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犯罪構成;

    2.領會: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刑法中的意義;

    (二)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

    1.識記:(1)背叛國家罪概念和法律特征;(2)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3)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概念和犯罪成立條件;(4)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含義和法律特征;(5)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的行為特征;(2)煽動型犯罪的主要特征及認定標準;

    3.簡單應用:(1)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認定;(2)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

    (三)叛變、叛逃的犯罪

    1.識記:(1)投敵叛變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2)叛逃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叛變、叛逃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叛變、叛逃犯罪的行為特點;(2)與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區別;

    (四)間諜、資敵的犯罪

    1.識記:(1)間諜罪的概念與法律特征;(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3)資敵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4)間諜、資敵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間諜、資敵犯罪的行為方式;(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罪數問題;

    3.簡單應用: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認定;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學習中掌握和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成立條件,理解刑法規定該類犯罪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安全,明確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該類犯罪中多發、常見的罪名應當有較為清楚的認識。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理解和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險犯的判斷標準和識別方法。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實施暴力***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六)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識記: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和特征;

    領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及構成要件;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點)

    1.識記:(1)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及犯罪構成;(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差別;(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般客體;

    3.簡單應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三)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識記:(1)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設施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破壞電力設備罪、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3)過失損害公共工具、設備設施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4)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設施罪的主要行為特征及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2)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的中的意義;

    3.簡單應用:破壞交通設備設施罪的認定;

    (四)實施暴力***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識記:(1)組織、領導、參加***組織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資助***活動罪;(3)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4)劫持船只、汽車罪;(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6)實施暴力***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實施暴力、***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中的意義;(2)組織、領導、參加***組織罪的行為方式及罪數問題;(3)劫持航空器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聯系與區別;

    3.簡單應用:組織、領導、參加***組織罪的認定;

    (五)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識記:(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2)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3)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含義和主要特征(5)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規范中的意義;(2)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行為要件與罪數;(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及罪數問題;(4)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觀要件;

    3.簡單應用: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六)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重點)

    1.識記:(1)重大飛行事故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2)交通肇事罪的定義和法律特征;(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的犯罪構成;(5)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6)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地位和作用;(2)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其他重大事故犯罪的聯系與區別;(3)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4)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肇事后轉化故意殺人等犯罪的罪數問題;(5)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范圍;(6)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3.簡單應用:(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2)交通肇事罪的認定;(3)危險駕駛造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第二十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論中的重點部分。由于本章內容較多,要求考生在了解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重點掌握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稅收征管等犯罪的含義及法律特征,了解經濟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判斷方法。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明確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嚴厲打擊該類犯罪的必要性;結合其他經濟部門法律、法規的學習,正確地掌握區分一般經濟違法和經濟犯罪的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秩序法治化的科學觀念。

    二、課程內容 (考試內容)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三)走私罪

    (四)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六)金融詐騙罪

    (七)危害稅收征管罪

    (八)侵犯知識產權罪

    (九)擾亂市場秩序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1.識記: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2.領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在刑法分則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識記:(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2)生產、銷售假藥罪概念和法律特征;(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含義與主要特點;(6)本節其他罪名;

    2.領會:(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其他偽劣商品犯罪的聯系與差別;(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數問題;(3)有毒、有害食品的范圍及法律標準;(4)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范圍和法律標準;

    3.應用:(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認定;(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三)、走私罪

    1.識記:(1)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走私***物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4)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和構成要件;(5)走私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走私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意義;(2)走私***物品罪的犯罪目的及對***物品的界定;(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表現形式;

    3.應用:(1)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2)走私***物品罪的認定;(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

    (四)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1.識記:(1)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概念和犯罪成立條件;(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概念的犯罪構成;(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概念及特征;(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7)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8)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概念和特征;(9)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法律表現形式;(10)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窒息罪的刑事責任(11)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2.領會:(1)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犯罪的區別;(2)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行為方式;(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涉及的相關法規;(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與證券法之間的關系;(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行為方法及相關法規;(7)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觀罪過和行為方式;(10)妨害清算罪的行為表現和相關法律規范;

    3.應用:(1)虛報注冊資本罪認定;(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認定(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認定;(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7)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認定;(8)妨害清算罪的認定;

    (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識記:(1)偽造貨幣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3)高利轉貸罪的概念;(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概念;(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概念;(6)洗錢罪的概念;(7)本節的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責任;

    2.領會:(1)偽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特征;(3)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要特征;(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表現形式;(6)洗錢罪的犯罪構成;(7)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的意義;

    3.應用:(1)偽造貨幣罪的認定以及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關系;(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以及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關系;(4)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六)金融詐騙罪

    1.識記:(1)集資詐騙罪的概念;(2)貸款詐騙罪的概念;(3)票據詐騙罪的概念;(4)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5)保險詐騙罪的概念;(6)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7)金融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2)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3)票據詐騙罪的法律特征;(4)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表現形式 (5)保險詐騙罪的主要特征;(6)金融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與聯系;

    3.應用:(1)集資詐騙罪的認定;(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3)票據詐騙罪的認定;(4)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5)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七)危害稅收征管罪

    1.識記:(1)偷稅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2)抗稅罪的概念;(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概念;(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概念;(5)本節其他罪名及刑事責任;

    2.領會:(1)偷稅罪的法律特征;(2)抗稅罪的犯罪構成;(3)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法律表現形式;(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主要特征;

    3.應用:(1)偷稅罪的認定;(2)抗稅罪的認定;(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的認定;

    (八)侵犯知識產權罪

    1.識記:(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概念;(2)侵犯著作權罪的概念;(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4)本節其他罪名;(5)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2)侵犯著作權罪的法律特征;(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要構成;

    3.應用:(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2)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

    (九)擾亂市場秩序罪

    1.識記:(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概念;(2)虛假廣告罪的概念;(3)合同詐騙罪的概念;(4)非法經營罪的概念;(5)本節其他罪名;(6)擾亂市場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律特征;(2)虛假廣告罪的主客觀要件;(3)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4)非法經營罪的主要特征;

    3.應用:(1)合同詐騙罪的認定;(4)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論中的重點。在學習中要求考生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社會危害性,了解該類犯罪的犯罪構成和認定方法,知曉具體犯罪中法律保護的利益和權利,從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方面了解區分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深化對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和轉化犯等概念的理解。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法律表現和刑事責任的承擔,進一步理解犯罪構成在具體犯罪中的應用規則和方法。

    二、課程內容

    (一)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概述

    (二)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犯罪

    (四)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五)侵犯名譽的犯罪

    (六)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七)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概述

    識記: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重點)

    1.識記:(1)故意殺人罪的概念;(2)故意傷害罪的概念;(3)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含義及構成要件;(4)過失傷害罪的界定;(5)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含義;(6)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2)故意傷害罪的法律特征;(3)故意殺人罪的特殊形式;(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5)故意傷害罪法定刑標準;

    3.簡單應用:(1)故意殺人罪的認定;(2)故意傷害罪的認定;(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認定;

    (三)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犯罪(重點)

    1.識記:(1)強奸罪的概念;(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概念;(3)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強奸罪的法律特征;(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3)強奸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聯系與差別;(4)強奸罪在刑法中的意義;

    3.簡單應用:(1)強奸罪的認定;(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

    (四)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識記:(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2)綁架罪的概念;(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定義;(4)誣告陷害罪的概念;(5)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6)***罪的概念;(7)暴力取證罪的概念;(8)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虐待被監管人員等其他罪名的含義;(9)侵犯人身自由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2)綁架罪的法律表現形式;(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要特征;(4)誣告陷害罪的法律表現形式;(5)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6)***罪的主要特征;(7)暴力取證罪的犯罪構成;

    3.簡單應用:(1)非法拘禁罪的認定;(2)綁架罪的認定;(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4)***罪的認定;

    (五)侵犯名譽的犯罪

    1.識記:(1)侮辱罪的概念;(2)誹謗罪的概念;(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等犯罪的含義;(4)侵犯名譽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侮辱罪的犯罪構成;(2)誹謗罪的法律特征;

    3.簡單應用:(1)侮辱罪的認定;(2)誹謗罪的認定;

    (六)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1.識記: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2)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概念;(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概念;(5)報復陷害罪的概念;(6)破壞選舉罪的概念;(7)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等犯罪的含義;(8)侵犯民主權利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法律特征;(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3)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3.簡單應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七)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1.識記:(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2)重婚罪的界定;(3)虐待罪的概念;(4)拐騙兒童罪的概念;(5)遺棄罪的定義;(6)破壞軍人婚姻、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等罪名的法律特征;(7)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構成;(2)重婚罪的構成要件;(3)虐待罪的主要特征;(5)虐待罪同遺棄罪的區別;(6)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

    3.簡單應用:(1)拐騙兒童罪的認定;(2)遺棄罪的認定;(3)虐待罪的認定;(4)重婚罪的認定;

    第二十六章 侵犯財產罪(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論中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了解侵犯財產罪的行為特點以及罪與罪之間的區別,理解侵犯財產罪在刑法中的重要意義,知曉刑法關于財產權利與民法財產占有之間的關系,明確刑法保護目的。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熟悉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律特征,增強對財產犯罪的分析、判斷能力和正確方法。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侵犯財產罪概述

    (二)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三)竊取、騙取性財產犯罪

    (四)侵占、挪用性財產犯罪

    (五)損毀、拒付型財產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侵犯財產罪概述

    識記:(1)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和特征;(2)刑法中關于財產的范圍;

    領會:(1)理解侵犯財產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意義;(2)侵犯財產權利的法律表現;

    (二)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1.識記:(1)搶劫罪的概念;(2)搶奪罪的定義;(3)聚眾哄搶罪的含義;(4)敲詐勒索罪的概念;(5)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搶劫罪的法律特征;(2)準搶劫罪的概念及成立條件;(3)搶奪罪的犯罪構成;(4)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5)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差別;(6)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3.簡單應用:(1)搶劫罪的認定;(2)準搶劫罪的認定;(3)搶奪罪的認定;(4)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三)竊取、騙取性財產犯罪

    1.識記:(1)盜竊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2)詐騙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

    2.領會:(1)盜竊罪的成立條件;(2)特殊盜竊行為的主要表現;(3)詐騙罪的犯罪構成;(4)特殊詐騙的類型的法律特征;

    3.簡單應用:(1)盜竊罪的認定;(2)詐騙罪的認定;

    (四)侵占、挪用性財產犯罪

    1.識記:(1)侵占罪的概念;(2)職務侵占罪的概念;(3)挪用資金罪的概念;(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5)損毀、拒付型財產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侵占罪的成立條件;(2)侵占罪與盜竊、詐騙等犯罪的主要差別;(3)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3)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的主要區別;(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特征;

    3.簡單應用:(1)侵占罪的認定;(2)職務侵占罪的認定;(3)挪用資金罪的認定;(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

    (五)損毀、拒付型財產犯罪

    1.識記:(1)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概念;(2)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含義;(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界定;(4)損毀、拒付型財產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2)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3.簡單應用:(1)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內容較多,要求考生在全面了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幾類多發常見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刑事責任,了解具體犯罪中構成要件的特殊性、法定性,避免與日常生活中一些觀念、概念以及道德倫理要求相互混淆。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明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成立條件,掌握分析、判斷該類犯罪的基本方法,區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正確運用法律,有效保護合法權益。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三)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四)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五)妨害文物管理罪

    (六)危害公共衛生罪

    (七)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八)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十)制造、販賣、傳播***物品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1.識記:(1)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分類;

    2.領會:(1)妨害社會管理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重點掌握的幾種犯罪構成;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1.識記:(1)妨害公務罪的概念;(2)招搖撞騙罪的概念;(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4)聚眾斗毆罪的概念;(5)尋釁滋事罪的概念;(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概念和刑事責任;(7)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8)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9)本節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2)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成立條件;(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要特征;(4)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定刑;(5)尋釁滋事罪的法律特征;(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要特征;(7) 傳授犯罪方法罪于教唆犯的區別與聯系;

    3.應用:(1)妨害公務罪的認定;(2)招搖撞騙罪的認定;(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認定;(4)聚眾斗毆罪的認定;(5)尋釁滋事罪的認定;(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7)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

    (三)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1.識記:(1)偽證罪的概念;(2)窩藏、包庇罪的概念;(3)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4)本節犯罪的刑事責任及法定刑;

    2.領會:(1)偽證罪的主要特征;(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3)妨害作證罪的主要特征;(4)窩藏、包庇罪的犯罪構成;(5)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法律特征;(6)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成立條件;

    3.應用:(1)偽證罪的認定;(2)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四)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1.識記:(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和法定刑;(2)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責任;

    2.領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

    3.應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

    (五)妨害文物管理罪

    1.識記:(1)盜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的概念和法定刑;(2)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責任;

    2.領會:盜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的法律特征;

    (六)危害公共衛生罪

    1.識記:(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法表述及含義;(2)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概念;(3)醫療事故罪的定義;(4)非法行醫罪的含義;(5)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6)本節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

    2.領會:(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2)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3)醫療事故罪的成立條件;(4)非法行醫罪的法律特征;

    3.應用:(1)醫療事故罪的認定;(1)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七)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識記:(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表述及含義;(2)盜伐林木罪的概念;(3)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4)本節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構成;(2)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3.應用:盜伐林木罪的認定;

    (八)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識記:(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

    2.領會: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成立條件;

    3.應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認定;

    (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識記:(1)組織賣淫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 強迫賣淫罪的定義;(3)傳播性病罪的概念;(4)本節其他罪名的概念;(5)本節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組織賣淫罪的成立條件;(2)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3)傳播性病罪的法律特征;

    3.應用:(1)組織賣淫罪的認定;(2)強迫賣淫罪的認定;

    (十)制造、販賣、傳播***物品罪

    1.識記: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

    2.領會: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構成及法定刑;

    3.應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的認定;

    第二十八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本章內容作為一般性的了解)

    第二十九章 貪污賄賂罪(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課程中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貪污賄賂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了解刑法在“反腐”斗爭中的重要意義。通過本章的學習,考生應當知曉貪污賄賂犯罪的成立條件,掌握分析、判斷貪污賄賂犯罪的基本方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能夠將刑法總論的內容更好地與分論內容結合起來,增強法治化意識,對刑法學知識有一個更為全面、準確地把握。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貪污賄賂罪概述

    (二)貪污、挪用型犯罪

    (三)賄賂型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貪污賄賂罪概述

    1.識記: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領會:貪污賄賂罪在刑法中的意義;(2)貪污賄賂罪的社會危害性;

    (二)貪污、挪用型犯罪

    1.識記:(1)貪污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挪用公款罪的含義及法條規定;(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4)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概念;(5)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含義和法律表述;(6)貪污、挪用型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貪污罪的成立條件;(2)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征;(4)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要特征;(5)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與聯系;

    3.簡單應用:(1)貪污罪的認定;(2)挪用公款罪的認定;(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4)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三)賄賂型犯罪

    1.識記:(1)受賄罪的概念和法律表述;(2)行賄罪的概念和法條規定;(3)受賄罪的法定刑;(4)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受賄罪的法律特征;(2)受賄罪中的幾種特殊形式;(3)行賄罪的犯罪構成;

    3.簡單應用:(1)普通受賄罪的認定;(2)(斡旋)受賄罪的認定;(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4)單位受賄罪的認定;(5)行賄罪的認定;

    第三十章 瀆職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在學習中要求考生掌握和了解瀆職犯罪的含義和法律表述,明確瀆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刑法中的意義;通過練習能夠區分故意與過失的瀆職行為,掌握瀆職罪的主體范圍與行為特征。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進一步了解特殊主體因職責、職務行為導致犯罪的危害性質,深化對刑法目的和任務的學習與理解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瀆職罪概述

    (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三)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四)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一)瀆職罪概述

    1.識記:(1)瀆職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瀆職罪的主體范圍;

    2.領會:(1)瀆職罪在刑法分論中的地位和作用;(2)瀆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1.識記:(1)***罪的含義及法律表述;(2)玩忽職守罪的概念;(3)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的概念;(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概念;(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的含義及法律表述;(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含義及法律表述;(7)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罪的成立條件;(2)***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與聯系;(3)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的犯罪構成;(4)泄露國家秘密罪故意與過失的判斷;

    3.簡單應用:(1)***罪的認定;(2)玩忽職守罪的認定;(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

    (三)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1.識記:(1)徇私枉法罪的含義及法律表述;(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概念;(4)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定和法律表述;

    2.領會:(1)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構成;(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法律特征;(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成立條件;(4)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要件;

    3.簡單應用:(1)徇私枉法罪的認定;(2)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認定;

    (四)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1.識記:(1)枉法仲裁罪的概念;(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義及法律表述;(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概念;(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含義及法律表述;(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概念;(6)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法律表述;(7)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刑事責任;

    2.領會:(1)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構成;(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律特征;(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成立條件;

    3.簡單應用:(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認定;(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

    第三十一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本章內容做一般性了解即可)

    Ⅳ 有關說明

    一、學習本課程的預備知識

    法理學、憲法學等法學主干課程。

    二、關于教材

    本課程使用教材為:《刑法學》,孫國祥主編,科學出版社,2012年。

    三、學習本課程的方法

    自學本課程的基本方法是閱讀自學教材和刑法典。通過閱讀,掌握本教材各個章節的刑法法學理論和刑法條文的基本概念,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現象特征。掌握刑法分則中一些重要罪名的犯罪構成特征以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學習刑法學時,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要將閱讀教材與閱讀刑法典結合起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將學到的刑法學知識和原理自覺的運用于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刑法現象,從而鍛煉自己運用刑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另外,需要指出的時,因為刑法理論的特殊性,在學習的時候應當能夠將總則和分則的內容有機的結合起來,尤其是在運用刑法基礎知識和原理分析分則的具體案件或者進行刑法案例分析的時候,不能忽略刑法總則基本原理的運用。

    四、關于考核目標的說明

    為了使考核內容具體化和考試要求標準化,本大綱在列出考試內容的基礎,對各章規定了考核目標,使自學者應考能夠進一步明確考試內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統學習教材,使社會的助學者能夠更全面的有針對性地分層次進行輔導;使考試命題能夠更加明確命題范圍,更準確地安排試題地知識能力層次的難易程度。

    本大綱在考核目標中,按照識記、領會、應用三個層次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能力層次要求。三個能力層次是遞進等級關系,各能力層次的含義是:

    識記:能準確知道有關名詞、概念、知識的意義,并能夠正確認識和表述;

    領會:在對問題識記的基礎之上,能全面的把握基本概念,基本規定;掌握有關概念、特征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并能夠運用這些基本的概念、特征進行區別分析。

    應用:在對問題識記和領會的基礎之上,能夠針對實際的問題進行正確的闡述和分析,能運用所學的知識分析處理實際的案件,解決實際的問題,做到融會貫通。

    五、關于本課程考試命題要求

    1.本課程的命題,以指定教材的內容為依據,按照本大綱第二部分所列要求進行。命題覆蓋指定教材第二十八章、三十一章以外的全部章節。

    2.試題要合理安排難度結構。試題難易程度分為易、中、難三個等級。每份試卷,不同難易試題的分數比例一般為:30%、40%、30%。需要注意的是,試題的難易程度與能力層次不是一個概念,在各能力層次中會存在不同難度的問題。

    3.本課程考試試卷可能采用的題型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

    附錄:題型舉例

    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四個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是正確的,請選出正確的答案,并將其代碼寫在題干后面的括號內。)

    1.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是(C)

    A.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

    B.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

    C.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陳某系某單位下崗職工,覺得社會不公平,便模仿電影的情節,將樓上某領導的女兒劫持,后打電話給該領導,讓其將20萬元現金放置于某處,不得報警,否則殺死其女兒,拿到錢以后,為了防止其女兒認出他,便將其殺死,陳某的行為構成(A)

    A.綁架罪

    B.敲詐勒索罪

    C.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D.故意殺人罪

    二、多項選擇題(下列五個備選答案中有2至5個是正確的,請選出正確答案,并將其代碼寫在題干后面的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1.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國家工作人員(ACDE)

    A,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工作人員

    C.國有獨資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D.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E.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包括(AD)

    A.正當防衛行為

    B.執行公務的行為

    C.自我傷害的行為

    D.緊急避險行為

    E.經權利人同意的行為

    三、名詞解釋

    1.結果加重犯

    指實施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生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重結果,刑法因而對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2.搶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四、簡答題

    簡述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

    答: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四種情況:

    (1)完全負刑事責任能力。在我國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主要有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幼兒和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在我國刑法上主要有: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②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五、論述題

    試論述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異同

    答: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作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

    (1)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實施;(2)兩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3)在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情況下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兩者的區別在于:

    (1)兩者的起因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因為遇到了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起因是遇到危險,這種危險的來源是多樣的,除了違法犯罪的不法侵害以外,還包括自然災害和自身的生理原因及動物的襲擊;

    (2)損害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對第三者實施,損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對實施行為要求的條件不同;正當防衛是正義對不法的斗爭,即使防衛人可以用不損害不法利益者利益的其他方法避免損害,法律仍允許其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但是緊急避險因為是對合法利益的侵害,所以要求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一樣;正當防衛所引起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在遇到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況下才允許實施特殊防衛。而緊急避險對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5)對實施行為的主體要求不同。正當防衛沒有主體的限制;緊急避險對于職業上、業務上有特定職責的人,不允許他們為了避免本人的危險而實施緊急避險。

    六、案例分析

    2000年7月一2001年4月,被告人某甲先找到被告人某乙為他開汽車,兩次由外地購進假冒的電子元件,在倒賣時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獲。該所依法將某甲尚未賣出的假電子元件300件、贓款145萬元以及運貨物的汽車扣押,并罰款1萬元,責令某甲于月底前交清罰款。某甲拒交罰款,并與某乙預謀將被扣押的汽車偷開回來。同年5月2日晚12時許,某甲攜帶尖刀、手電與某乙一起***進人某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內。因大門上鎖無法將汽車開走,二人經商量,遂由某乙負責給被扣汽車加油并注意周圍動靜,某甲從被扣押的汽車內拿出斧子、手電筒直奔二樓所長辦公室要大門鑰匙。值班的副所長某丙被驚醒。當即起身,某甲見狀便大喊“別動,趴下,把臉蒙上!”這時,某甲趁機抓起被子朝某甲捂去,某甲揮斧將被子刮破,砍在辦公桌上,丙與某甲搏斗邊呼喊,某甲致丙輕微傷。某甲見勢不好,扔下斧頭下樓和某乙一起逃跑。

    1.某甲和某乙構成何罪?為什么?

    2.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如何?量刑上有何特殊規定?

    3.犯罪形態如何?量刑上有何特殊規定?

    4.設某甲被逮捕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一起盜竊案件,對于某甲有何法定量刑情節?

    答:1.搶劫罪。

    被扣押的汽車雖是某甲所有,但已經被扣押,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下,依法已是公共財產。甲、乙預謀偷走汽車而實際上用暴力劫取,已經構成搶劫罪。

    2.甲是主犯,乙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作為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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