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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自考專業管理辦法

    天津市自考專業管理辦法是怎么樣的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各位考生可以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適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加強對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促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6〕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的通知》(教職成廳〔201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應適應天津市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的需要,注重開考社會亟需的專業。專業設置應立足于我市辦考的實際條件,適當考慮借助其他地區高等教育資源,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當前與長遠、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三條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考委”)嚴格按照教育部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開展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業設置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設置包括專科、本科(專升本)兩個學歷層次.本市專業設置應以應用型本科專業為主,適當開設社會特別亟需的專科專業。
    第五條 市考委結合本地實際,在教育部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以下簡稱《專業清單》)范圍內選擇開設專業,并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專業登記。確需開設《專業清單》以外的專業,應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職業教育專業目錄》范圍內選定專業,由市考委組織專家論證,完成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論證報告和人才培養方案等申請材料,并向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提出《專業清單》增補申請,待申請專業列入《專業清單》后方可開設。
    第六條 開設專業應選擇符合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承擔主考任務(以下簡稱“主考學校”)。主考學校可跨地區選擇。
    主考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二)學校已開設全日制相同或相近的專業;
    (三)具備主考專業課程教學、命題工作的師資力量;
    (四)有保證實踐性課程考核和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和措施;
    (五)主考本科專業的學校應具有該專業的學士學位授予權;
    (六)學校設有自學考試的辦事機構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
    第七條 開設專業一般為面向社會開考,也可接受行業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省級以上(含)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開考,或省際、區域協作開考。
    開設專業一般不設報考條件限制,確因人才培養目標有特殊需求的,應在專業開考文件中明確報考條件要求。
    第八條 申請開設新專業必須經過深入的調研,確保新專業適應社會需求并具有一定的開考規模。申請開設新專業,應向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自考辦”)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附有下列材料:
    (一)開設專業論證:包括開設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人才需求預測報告、承擔主考學校任務的專業師資和實踐課程考核條件等;
    (二)專業發展規劃:包括專業發展構想、生源預測情況、專業開考方式、專業管理辦法、助學方式及合作單位等;
    (三)專業考試計劃草案:包括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和基本要求、學歷層次及規格、考試課程與學分、實踐性課程考核要求、主要課程說明(課程考試大綱)、課程指定教材及參考書,以及其它必要的說明等;
    (四)推薦專家名單:一般專家組成員應不少于五名,包括普通高校學科專家、行業部門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等;
    (五)行業部門等申請委托開設專業,須明確本系統對鼓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自學考試的政策和措施。
    第九條 市考委開設專業程序:
    (一)遴選主考學校;
    (二)確定專業專家組成員,組織專家對擬開設專業進行論證。專業論證的全部費用由申請單位負責;
    (三)專業論證會的主要內容是對論證報告進行審議,對專業考試計劃草案進行審查、修改、完善,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確定專業是否開考;
    (四)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專業登記,提交相關信息和其他必要的說明;
    (五)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考試計劃、主考學校、開考方式、課程考試安排等。
    第十條 全國考委對已登記專業的畢業證書將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予以電子注冊。
    第三章 專業考試計劃
    第十一條 專業考試計劃從總體上確定專業考試標準,體現人才培養和評價的規格與要求。市考委依據教育部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專業基本規范》)制定適合本市的專業考試計劃,并作為專業開考、課程建設、試題命制、考試組織、畢業審核、證書注冊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專業考試計劃本著與普通高等學校同層次專業同等水平,并符合自學考試的特征和實際的原則制定。專科層次主要參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相同或相近專業的人才培養要求,突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在課程內容安排上,以理論知識夠用為度,重點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本科層次是為專科及以上學歷的各類專業背景人員繼續學習而設置,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相同或相近專業人才培養要求,以應用型人才為主要培養目標,在課程內容安排上,是在專科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理論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提升專業素養。
    第十三條 專業考試計劃的內容包括:專業名稱、專業層次、專業培養目標、培養要求、課程設置及學分、課程考試方式、實踐考核課程(環節)及要求、相關課程說明、課程考試大綱及指定教材,其它必要說明等。
    第十四條 開設專業原則上不設專業方向,確有需要,主考學校又具備條件,可在專業計劃中增加選考組(課程)。
    第十五條 專業考試計劃實行課程學分累計制。學分表明課程內容的份量及其在專業考試計劃中的地位。學分數一般以18學時計1學分,實踐考核課程(環節)的學分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應符合《專業基本規范》要求,原則上專科專業的課程總數不少于15門、總學分不低于70學分,本科專業的課程總數不少于13門、總學分不低于70學分(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不計學分)。
    第十七條 《專業基本規范》中的課程設置分為必設課程和推薦選設課程。必設課程的課程名稱、學分、考核方式均需按照《專業基本規范》設定。推薦選設課程的設置應結合學科發展、社會和行業需求、高等院校的教學優勢和特色以及組織考試的可操作性確定。《專業基本規范》中的推薦選設課程可優先選擇。選設課程可設置為選考課程,選考課程主要為體現專業方向、專業拓展、通識素養和職業素養等課程。
    第十八條 經專家論證的全國性的職業資格證書和行業證書,可頂替自學考試相應課程學分。
    第十九條 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專門技能等實踐考核課程是專業考試計劃的組成部分,其設置和考核方式應根據有關規定及自學考試的特點具體確定。
    第四章 課程自學考試大綱與教材
    第二十條 課程考試大綱是專業考試計劃的組成部分,是規定課程內容和考試標準的文件,是指導個人自學、社會助學、課程命題、編寫教材和自學指導書的依據。課程考試大綱分為全國考委制定和市考委制定,兩級考委制定的課程考試大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試大綱內容包括:課程性質與目標、課程內容與考核目標、實踐考核內容、有關說明與實施要求、推薦使用教材及參考用書和題型示例。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試大綱的編寫,應體現科學性、系統性,理論聯系實際,注重應用能力的培養,強調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學習與考核要求,正確引導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以培養應考者的自學能力,樹立良好的學風。
    課程考試大綱的編寫應根據專業考試計劃中課程說明進行編制,細化課程的考試內容和考核目標,明確課程的重點、難點,以及要求自學應考者必須掌握的深度和熟練程度。
    編寫課程考試大綱,應符合《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大綱編寫要求》的規定,并按照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學分及其課程特點確定篇幅,做到注重基礎,精選內容,觀點明確,層次清楚,語言精練,文字易懂。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中的推薦使用教材是課程考試標準和內容的具體體現。原則上推薦使用教材應為國家正式出版書籍。全國考委和市考委組織編寫的教材為首選教材,同時可選擇正式出版、符合課程考試大綱要求并適合自學的普通高等學校使用教材。推薦使用教材應有正常的發行渠道,滿足考生購買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主考學校應在專業開考前提交全部新設置課程的課程考試大綱、課程推薦使用教材及課程考試安排建議,由市自考辦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課程考試大綱和課程推薦使用教材一經公布,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五條 專業開考過程中,課程考試大綱內容和課程推薦使用教材確需進行調整、修改的,由主考學校或行業部門提出調整和修改意見,經審定后,由市自考辦向社會公布實施。主考學校、自考助學機構、命題教師、授課教師不得自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編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教材,應按照課程考試大綱的要求和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教材應具有科學性、系統性、適用性,符合考生自學的特點和需求。
    第五章 專業調整與停考
    第二十七條 市考委可根據學科發展、社會需求的變化,按照《專業基本規范》的要求,適時調整已開考專業的課程設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參照開考專業的程序向全國考委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專業考試計劃的調整與完善是計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市自考辦定期組織主考學校專家組對專業考試計劃進行評價,對需要調整的課程和相關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考試計劃,由主考學校提出調整和修改意見:
    (一)課程設置陳舊,無法適應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二)缺少體現主考學校學科優勢和特點的課程;
    (三)缺少適應本地區行業亟需的課程;
    (四)由于學科的發展,個別課程在專業中的位置和作用發生顯著變化;
    (五)課程推薦使用教材絕版或因發行渠道變化的原因,無法保證正常供應。
    第三十條 主考學校提出調整課程考試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須經市自考辦同意,調整信息隨每年專業考試安排一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考委可根據國家法規政策、開考專業的社會需求變化及實施情況,決定停考本市有關專業,同時參照開考專業的程序向全國考委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專業,經市自考辦協商有關部門決定,并報市考委批準予以停考:
    (一)專業過于陳舊,無法適應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二)專業開考后,連續兩年每次考試新生報考人數不足20人或專業報考總人數不足100人;
    (三)已從《專業清單》中撤銷的專業。
    第三十三條 專業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報考,原則上可設立不超過三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安排該專業的課程考試、辦理課程免考、為符合畢業條件的在籍考生辦理畢業證書。專業停考過渡期滿,停止辦理該專業課程免考,停止頒發該專業畢業證書。
    已停考專業未獲得畢業證書的在籍考生,其停考專業的已合格課程成績在轉考其它專業時,符合相關專業計劃要求或課程頂替規定的課程成績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 市考委決定停考專業程序:
    (一)與主考學校商定停考方案。停考方案應包括:停止接受新生報名的時間、停止安排課程考試的時間、停止辦理畢業證的時間及其后續處理方案等;
    (二)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系統向全國考委登記停考專業。
    第三十五條 主考學校因學校專業設置調整、考試管理不當等不宜承擔主考任務,或因其它原因需要調整主考學校,須經市考委批準,并向全國考委登記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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