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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全國)國際私法自考試題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下列各項,屬于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是(  )

      A.最惠國待遇

      B.意思自治原則

      C.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D.非歧視原則

      2.下列不屬于區際沖突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的是(  )

      A.區際沖突法的淵源只可能是國內法,而國際私法的淵源還包括國際條約等

      B.區際沖突法不受到國際因素的影響,而國際私法必須考慮國際因素

      C.公共秩序保留在區際沖突法上的適用沒有國際私法上適用廣泛

      D.在沖突規范結構上,區際沖突法與國際私法不一樣

      3.薩維尼的國際私法理論主要體現在他于1849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這本著作是(  )

      A.《論債權》

      B.《論沖突法》

      C.《現代羅馬法體系》第1卷

      D.《現代羅馬法體系》第8卷

      4.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根據中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某外國法時,應適用該外國的(  )

      A.沖突法

      B.實體法

      C.程序法

      D.沖突法與實體法

      5.在下列各種法律選擇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國際私法關系所涉及的國家的實體規范作出選擇的方法是(  )

      A.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決定法律的選擇

      B.依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法律的選擇

      C.依當事人意思自治決定法律的選擇

      D.依利益分析或依應得的結果決定法律的選擇

      6.下列沖突規范中屬于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是(  )

      A.夫婦財產契約的締結,關于其方式或依據締結契約國之法律,或依婚姻舉行時婚姻當事人各自之本國法,或依婚姻繼續中夫婦各自之本國法,均為有效

      B.離婚依其原因發生時夫之本國法,但其原因事實非日本法亦認為離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為離婚之宣告

      C.本人與第三人關系中,代理權的存在與范圍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圖行使代理權所產生的效力,應適用代理人為有關行為時其營業所所在地法

      D.在任何情況下,外國的法律和法規、一個組織或法人的章程和規定,以及私人間的規定和協議,如果違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領土上無效

      7.對于不動產的法定繼承,甲國規定應依死者本國法,乙國規定應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國規定應依不動產所在地法。且甲乙兩國均認為自己的沖突法指引的外國法包括外國沖突法。設乙國公民死于丙國最后住所,在甲國留下一筆不動產,為繼承此不動產,乙國公民的妻子在甲國提出繼承不動產請求,甲國法院最后決定依丙國沖突法指定作為不動產所在地的甲國繼承法判決了案件,這種情況在國際私法上叫(  )

      A.反致

      B.轉致

      C.間接反致

      D.雙重反致

      8.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所稱“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是一條(  )

      A.有差別待遇制度的規定

      B.互惠待遇制度的規定

      C.國民待遇制度的規定

      D.最惠國待遇制度的規定

      9.在外國法的查明上,比較合理的做法是(  )

      A.當事人舉證

      B.法官依職權查明

      C.法官依職權查明,但當事人有義務協助

      D.依靠外國司法協助

      10.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在當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確定時,其住所在(  )

      A.國籍國

      B.經常居住地

      C.營業所所在地

      D.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地方

      11.對在中國直接投資設立的三種外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我國不再采取認許程序,是因為(  )

      A.已經過特別認許程序

      B.已經過分別認許程序

      C.它們均屬中國法人

      D.已經過概括認許程序

      12.關于行使票據上權利的行為方式和登記行為方式,一般只適用(  )

      A.當事人屬人法

      B.法院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行為地法

      13.外國法人在自行終止或被其國籍所屬國解散后的財產的處置,一般應適用(  )

      A.外國法人營業地的內國法

      B.其各個財產所在地國法

      C.外國法人的國籍國法

      D.法院地法

      14.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的條件,一般應適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C.所有人的本國法

      D.法院地法

      15.《伯爾尼公約》規定,對一般作品的經濟權利的最低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

      A.10年

      B.25年

      C.30年

      D.50年

      16.在合同的法律適用上,持“單一論”或“整體論”的學者們是主張(  )

      A.合同不分國內合同與國際合同,統一只適用同一法律

      B.國際合同應適用的法律只能由國內法統一加以規定

      C.把合同的所有方面的問題交由一個法律解決

      D.把所有的合同的應適用法律由一條沖突規范規定

      17.根據我國有關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  )

      A.必須是明示的

      B.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C.有條件允許默示選擇

      D.未明確規定

      18.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它所調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判定標準是(  )

      A.當事人具有不同國籍

      B.當事人在不同國家有住所

      C.當事人貨物或貨款得在不同國家交付

      D.當事人的營業所在不同國家

      19.賣方負責提供貨物、租船運輸、貨物保險,買方承擔付款、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收取貨物,這一價格條件是(  )

      A.FOB

      B.CIF

      C.CFR

      D.FCA

      20.頗為普遍的理論與實踐均主張侵權行為之債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其主張的依據是(  )

      A.侵權行為地蒙受的損失最大

      B.可對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起警示作用(防范作用)

      C.“場所支配行為”原則

      D.行為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和責任由行為地法判定最能得到平衡

      21.1968年海牙《關于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公約》規定,交通事故原則上適用(  )

      A.事故發生地法

      B.車輛登記地法

      C.車輛經常停放地法

      D.當事人慣常居所地法

      22.我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  )

      A.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B.與扶養人和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C.與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D.與扶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3.美國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國海南旅游期間與中國公民乙(女)相識并戀愛,甲在海南觀光數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乙應甲邀請赴美,在美國辦理了結婚登記。1991年8月2日,乙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無法建立感情為由,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下列選項哪個是中國法院審理該離婚案時應適用的準據法?(  )

      A.美國法

      B.中國法

      C.同時適用美國法和中國法

      D.法院可以選擇適用美國法或中國法

      24.在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提出區別制的是(  )

      A.巴托魯斯

      B.巴爾特

      C.薩維尼

      D.柯里

      25.對于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奉行先占權主義的國家—般是采用(  )

      A.財產所在地法

      B.被繼承人本國法

      C.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26.依中國法規定,對于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人民法院即可行使管轄權,但這只適用于(  )

      A.在中國領域內有住所的被告

      B.在中國領域內有慣常居所的被告

      C.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

      D.在中國設有習慣居所的被告

      27.我國在批準加入海牙《域外送達公約》的決定中,指定有權接受外國通過領事途徑轉遞的文書的中央機關是(  )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28.在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個多邊條約當屬由聯合國1958年通過的(  )

      A.《關于承認仲裁條款的日內瓦議定書》

      B.《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日內瓦公約》

      C.《華盛頓公約》

      D.《紐約公約》

      29.依2005年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有(  )

      A.終局裁決

      B.終局裁決、中間裁決

      C.終局裁決、中間裁決、部分裁決

      D.終局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裁決

      30.中國公民甲與中國公民乙于1993年在中國結婚,后甲留學加拿大并于加拿大某公司工作。1997年,甲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提起離婚訴訟,乙得知后也委托律師在中國其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A.中國法院有管轄權。關于離婚的條件問題應當適用中國法,但有關財產分割問題,應當適用財產所在地法。

      B.中國法院有管轄權。關于離婚的條件及財產分割問題,都應適用中國法。

      C.由于加拿大法院先行受理,因此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D.如果中國法院先行受理,可以行使管轄權,但有關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只能適用財產所在地法。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31.為了在國際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上創造一個更寬松的環境,在對傳統的僵化的沖突規范進行改造時,較多采用的方法有(  )

      A.增加單邊沖突規范的數量

      B.增加重疊性沖突規范的數量

      C.增加雙邊沖突規范的數量

      D.增加選擇性沖突規范的數量

      E.增加二級沖突規范

      32.學者們用來論證物之所在地法是解決物權關系法律適用的基本沖突原則的學說主要有(  )

      A.主權說

      B.意思自治說

      C.法律關系本座說

      D.利益需要說

      E.國際禮讓說

      33.我國在簽署和批準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作出的保留所針對的是(  )

      A.它所規定的受它調整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未另行選擇法律,則合同將自動適用公約

      B.它所規定的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任何條件的限制

      C.它所規定的貨物銷售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營業所雖在非締約國境內,但如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D.它所規定的不要求優先于其他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同類國際條約的適用

      E.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

      34.依各國普遍的實踐,在下列各項中,屬于國際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事項有(  )

      A.涉外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作一審法院

      B.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是否應適用特別的期間

      C.對哪些案件內國法院可以行使審判管轄權

      D.外國審判程序或判決、裁決在內國具有什么樣的效力

      E.外國人民事訴訟法律地位的確定

      35.依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的情形是(  )

      A.當事人未訂有仲裁協議的

      B.被申請人沒有到庭的

      C.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的

      D.該裁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E.執行該裁決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36.簡述行為地法的種類。

      37.簡述中國涉外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38.對于國際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應適用的法律,在國際私法上有哪幾種主要學說?

      39.簡述域外調查取證的方式。

      四、論述題(本大題12分)

      40.試論國際民事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法。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41.甲是僑居在中國S市的烏克蘭人,于1998年死亡,遺有現金、存款、首飾、家具等,價值人民幣10萬元。甲沒有配偶,無子女,也沒有其他親屬隨他一起生活,生前未立遺囑。因為查找不到甲有無繼承人,當地外事部門申請S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尋找繼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限內,甲的僑居于瑞士的弟弟乙主張法定繼承權,并向法院提供了有關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請問:

      (1)S市發出公告的有效期限是多長時間?

      (2)法院對于該案件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來處理?乙是否有權繼承甲的財產?為什么?

      (3)假如公告期滿后,沒有人提出權利請求,該財產應如何處理?

      42.1974年3月,A國公司與B國公司簽署了一項商品批發協議。該協議中含有仲裁條款并明確規定適用B國法律。后雙方在協議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A國公司在本國商事法院提起訴訟,B國公司以協議中含有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為,按照《紐約公約》第2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依據A國法律為不可仲裁事項,因此判決該仲裁條款無效,由法院行使管轄權。B國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上訴法院,上訴法院駁回了一審判決。

      請問:

      (1)上訴法院駁回一審判決的理由是什么?

      (2)有哪些機構可以確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3)可依據哪些法律來認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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