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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等通知

    2025-06-23 來源:教育在線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8號)

    各主考學校,各市、縣(市、區)教育考試院(考試中心、自考辦):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2021年)>的通知》(教職成廳〔2021〕2號)有關要求,我院組織各主考學校對現行開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2021年)》中的54個專業考試計劃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下發了《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2023年)〉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5號)。由于本次專業考試計劃修訂面廣、幅度大,為切實保障考生利益,我院對修訂前、后各專業考試計劃的課程進行了梳理、比較,在充分征求主考學校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并對《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周知廣大考生。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專業考試計劃開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調整和歸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代碼和名稱等事項的通知》(浙教試院〔2018〕74號)中所列專業計劃(簡稱原計劃)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2023年)〉的通知》(浙教試院〔2023〕105號)中所列專業考試計劃(簡稱新計劃)中符合規定要求的課程,考生可在畢業申請時進行頂替,頂替規則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一)》(附件1)。其他與新計劃課程代碼、名稱不同的不能按規定頂替的課程,可以在新計劃選考課中使用一次。

    第三條 原已合格的公共政治課,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課程設置的通知》(浙教試院〔2007〕26號)頂替規定執行,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二)》(附件2)。

    第四條 符合規定要求的非學歷證書或成績可以頂替專業考試計劃中相應課程,頂替規則詳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頂替表(三)》(附件3)。以非學歷證書或成績頂替的課程成績記為“合格”。

    第五條 通過免考終審確認的課程不能再用于其他課程的頂替。

    第六條 尚未制定新計劃的8個專科專業,課程頂替規則另行公布。

    第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起實施。

    附件(請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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