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于自考作弊行為?
2024-12-06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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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于自考作弊行為?
自考考試難免會出現一些作弊行為,但是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自考考試很嚴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行為;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行為;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行為;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行為;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行為;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行為;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行為;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行為;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行為;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行為;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行為;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行為;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學、國際經濟法概論、民法學、勞動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公司法、西方政治制度等。
自考作弊后果
1、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具體法律條文為: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其中一條寫明:“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長期以來處罰較輕。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以往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考生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此外,情節特別嚴重的,則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的處理。隨著新《刑法》的實施,同樣的情況,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則面臨“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
3、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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