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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學自考必背知識點大全

    2024-11-11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一、名詞解釋

    1. 行政主體: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的組織。

    2.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共同地域管轄。

    3.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4. 實質性行政違法:又稱實體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在內容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實質性要件。

    5. 司法變更有限原則: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況下無權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才能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公定力: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義務,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

    行政補償:行政機關因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屬于國家補償的一種。

    行政指導: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相對方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法、方式以及時限的總和。

    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司法審查: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

    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因合法行為(并未實施違法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一種。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指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與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復議參與人之間,為了解決行政爭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極為普遍的行為形式。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相互協商、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宏觀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行業和相對方進行的行政指導。

    行政侵權責任: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等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如金錢或實物)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復議: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活動。

    獨立許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要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行政法主體:指在行政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除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外還包括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代履行:指行政主體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相應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形式性行政違法:又稱程序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在形式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形式性要件。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補充性立法:它是為了補充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

    管制性行政指導:又稱抑制性行政指導,即行政主體對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為加以預防和抑止而進行的行政指導。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行政復議機關:指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抽象行政行為:動態上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行為;靜態上指不同的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執行罰:指行政主體對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科處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強制方法。

    行政追償: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其他規范性文件: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行政授權:即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直接規定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個組織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的行政主體,通過法定方式,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及宏觀調節經濟活動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負有法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以強制方式無償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侵權責任: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不當:亦稱行政失當或稱不當行政,主要指行政主體所作的雖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適當的行為。

    特殊地域管轄: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受理權限。

    行政復議決定: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審查結論,其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普通的共同訴訟:指行政機關因同樣的數個具體行政行為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方產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根據行政法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政優益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權的必要內容之一,它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管理職能、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據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在其法定的范圍、幅度、方式、步驟等條件下,決定作為,不作為或如何作為的權力。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被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以委托的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委托的職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主體承擔的一種制度。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中所作出的只在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之間、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司法審查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特別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托,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行為。

    行政許可主體:即實施行政許可機關或者組織,是指基于相對人的申請,對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準許或者認可相對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習慣性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又有勞動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公務員法律關系:是指一般公民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基于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戒的行政處罰,故又稱申誡罰和精神罰。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試驗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有權機關或法律的特別授權,對本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在條件尚不充分、經驗尚未成熟或社會關系尚未定型的情況下,先由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規定,經過一段試驗期以后,再總結經驗,由法律正式規定下來。這種立法多屬于特別授權立法,需要法律或有權機關的特別授權。通過這種立法制定的法規,通常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通過某些間接的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所采取的行政強制行為。

    二、簡答題

    1.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答:1)行為主體合法。

    2)行為權限合法。

    3)行為內容合法。

    4)行為程序合法。

    5)行為形式合法。

    2.行政法律責任的種類。

    答: 1)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將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2)據行政法律責任的功能與目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懲罰性行政法律責任和補償性行政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法律責任的不同,可將其劃分為財產性責任與非財產性責任。

    4)根據確認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權力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司法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

    3.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

    答: 1)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作用對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3) 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4) 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要式行為,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作出。

    5)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救濟性。

    6) 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7)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4.行政處罰的原則。

    答:1)處罰法定原則.

    2)合理處罰原則.

    3)處罰公開原則.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

    6)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5.行政合同的原則。

    答:(一)公開競爭原則

    1.訂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體事先表示訂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內容。

    2.行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要求行政主體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各方,讓參與的各方有均等的機會展示自己的優勢和實力。

    (二)全面履行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是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

    2.因情況變更導致行政合同的訂立基礎喪失時,全面履行原則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合同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解除。

    (三)公益優先原則

    1.行政主體若認為行政合同的繼續履行將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就有權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2.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監督權。

    3.公益優先原則并不否定個人利益的存在和發展。

    6、行政行為的特征。

    答: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行為,具有單方性。

    3)行政行為的強制性。

    4)行政行為的無償性。

    5)行政行為的服務性。

    7、行政處罰的種類。

    答:1)人身罰。

    2)財產罰。

    3)行為罰。

    4)申誡罰。

    8、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答:1)行為主體享有行政職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為主體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3)行為產生了法律效果。

    4)行為已經作出并為相對人知曉。

    9、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關系。

    答: 1)行政程序是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限、順序,而行政實體則是行政行為的目的和結果。

    2)程序邏輯為實體服務。

    3)程序又對實體起作用。

    4)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

    5)行政法律實施過程就是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統一過程。

    10、行政復議的范圍。

    答: 1)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

    2)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復議申請。

    3)不能夠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

    11、簡述行政主體、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答案: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領域里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它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它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人,而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主要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以及行政主體。在特定條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12、簡述我國公務員享有的權利。

    答案: (1)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保障權。公務員履行公職行為的權利必須得到法律確認和保障,任何有礙于執行公務的活動或者行為都是違法的,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2)身份保障權。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法犯罪,不受免職或開除等處分。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公務員為國家服務,為社會勞動,有權得到國家支付的工資、津貼等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

    (4)參加培訓的權利。公務員有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以提高自身素質的權利。

    (5)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務員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公務員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7)申請辭職權。公務員由于其主觀或客觀原因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時,要求重新選擇職業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13、簡述行政權的概念、內容及其特點。

    答案:行政權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決權等。特點:行政權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等特點;相對于一般的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而言,它具有強制性、單方性和優益性等特點。

    行政法的分類:

    (1)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這是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2)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這是以行政法規范的性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3)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政行為法。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式一種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等性。

    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1、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不得違反。

    3、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號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相關因素。

    3、平等使用法律規范,相同事實不得給予不同對待。

    4、符合自然規律。

    5、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優先權的成立須符合的條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必須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

    3、必須是位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

    4、必須有法律根據。

    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

    1、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保護的權利

    2、排除違法行政的請求權和行政介入請求權

    3、法律保護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行政相對人程序法上的權利:

    1、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上的權利

    2、行政相對人有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計劃的權利

    3、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即主體要件。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觀要件。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運用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

    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由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的繼續實施,則與新德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

    3、行政立法公開發布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的主要表現

    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具有一定權限的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立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關聯的事務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的主要表現

    1、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創制法律規范的活動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原則

    1、依法立法原則

    2、民主立法原則

    3、科學立法原則

    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

    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位行政相對方設定行為規則

    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作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特征;

    1、主體是享有某項監督檢查權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對象是行政相對人

    3、監督檢查的內容是被許可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情況

    4是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地法律行為

    5、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被許可人違法行為

    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度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應當撤銷的情形則是指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行政確認的特征

    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

    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管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力義務

    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

    1、其主體式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

    3、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4、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特的法律行為

    5、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行政處罰的特征

    1、行政處罰的主體式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

    1、《行政處罰法》規定,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違法,不予處罰。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違法的人

    3、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

    4、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的

    5、因意外事故而致違法的

    6、因行政機關的責任而造成違法行為的

    7、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給付的特征

    1、它是行政機關履行國家行政管理法定職責的活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

    3、行政給付是應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

    4、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以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

    5行政給付通常情況下屬于羈束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行政裁決程序啟動往往以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

    4、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并具有法律權威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2、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

    4、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享有行政有益權

    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締結行政合同的原則

    1、適應行政需要的原則

    2、不超越行政權限的原則

    3、合同內同必須合法的原則

    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的權利

    1、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

    2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

    3、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4、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方的智財權

    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1、取得報酬權

    2、損害賠償請求權

    3、損失補償請求權

    4、不可預見的困難情況的補償權

    履行行政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自己履行原則

    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行政指導的特征

    1、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

    2、行政指導的適用發內及其廣泛,其方法多種多樣

    3、行政指導屬于“積極行政”范疇

    4、行政指導是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一種具有行政活動性質的行為

    5、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

    6、行政指導是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行政程序的作用

    1、監督和控制行政權的作用

    2、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3、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作用

    4、實現行政主體與相對人良性互動的平臺

    行政違法的特征

    1、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一種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4、行政違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發的義務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

    行政不當的特征.

    1、行政不當是合法幅度內的失當,表現為畸輕畸重、顯失公正等

    2、行政不當只是基于裁量行為

    3、行政不當一般只限于補救性行政責任

    4、行政不當可部分影響行政行為效力,也可全部影響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責任的特征.

    1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1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

    2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3主觀有過錯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時,辦理哪些手續?

    1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3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和處理賠償請求

    4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或者行政賠償決定書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特點.

    1它是由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生的諸多法律關系構成的統一體

    2行政復議機關始終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一方

    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式一種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其程序性德特點比較明顯

    4復議當事人在行政復議中德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并不對等

    我國憲法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哪些憲法依據?

    1確立了公民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和權利

    2確立了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夠則將被追究違法的責任

    3確立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主體地位

    原告的訴訟權利有?

    1起訴權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3提供證據和申請保全證據權

    4申請回避權

    5補充、變更訴訟請求權

    6申請保全財產和申請先予執行權

    7申請撤訴權

    8申請強制執行權等等。與被告權利相比,其中第1、5、7為原告所獨有

    成為司法審查的被告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必須是具有行政法律關系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必須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

    被告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有?

    1委托訴訟代理人

    2提供證據和申請保全證據權

    3申請回避權

    4申請查閱補正庭審筆錄權

    5申請財產保全權

    6上訴權

    7在第一審程序裁判前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權

    8依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權等。與原告訴訟權利相比,其中第7、8項權利為被告所特有的

    司法審查中的第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同悲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第三人應市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3經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本訴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

    三、論述題

    1、試論依法行政原則。

    答: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其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由法律設定與依法授予。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

    3.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無效。

    4.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5.行政主體違法行政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試論行政合理原則。

    答:合理行政原則又稱公正、公平原則,它要求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其具體含義包括:

    1.行使行政權力的動機應當符合法律授予該權力的宗旨。

    2.行使權力的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

    3.行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理情理,具有可行性。

    4.違反合理行政原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試述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

    答案:目前,在我國的行政管理實踐中,行政合同主要有糧食訂購合同、行政協作合同、國有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衛生管理承包合同、財政包干合同、經濟協作合同、科技協作合同、人事聘用與人員培訓合同等。

    我國目前最為常見的幾種行政合同:

    (1)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又稱“公共采購合同”),是指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和公共利益,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資金,從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其所轄公共部門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合同。

    (2)科研合同。

    科研合同是指行政機關與其下屬科研機構之間,為實行某種技術經濟責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術開發項目,而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合同。

    (3)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于國防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需要,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產品的合同。

    (4)公用征收合同。

    公用征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給予補償的前提下,通過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對相對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取得。公用征收合同也是行政合同的一種,且廣泛運用于交通運輸、城市建設、土地管理等領域。

    (5)公益事業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為了社會公益項目的建設,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投資參與建設,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而簽訂的行政合同。這類行政合同旨在調動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動員社會力量彌補國家財力的不足,將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由以前單純的行政行為,變為有行政相對人參與的社會行為。

    (6)土地等國有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利用合同。

    土地等國有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利用合同,是行政機關以國有土地等資源管理者的身份,與行政相對方簽訂的一定期限內使用和開發利用土地等國有資源的行政合同。(7)企業承包管理合同。

    由企業承包管理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義務,均應受此法律規定的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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