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輕工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重慶輕工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設優良學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學校章程,參照《重慶輕工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重輕工院發〔2023〕37號)相關內容,結合成人高等學歷教育(以下簡稱“成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學校的專科函授或非脫產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經學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按要求和規定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事先向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報到時,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錄取通知書、身份證件、準考證、戶籍證明、本人照片、前置學歷等材料一致的新生,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如審查發現錄取通知、考生信息、前置學歷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作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教育招生規定進行資格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作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新生因病或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為“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報到入學的,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截止前,向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應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其行為及后果由本人負責。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書面申請入學(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提供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疾病康復證明)。經審查合格后,在當年新生報到時辦理入學手續,編入錄取專業學習(若錄取專業停止招生,在征求學生意見基礎上安排到相近專業學習)。經審查為不合格的,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報校長辦公會審定,作取消入學資格處理;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并完成學籍注冊后,應于入學三個月內,登錄學信網實名注冊查詢,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如存在信息有誤,及時聯系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處理。

    第八條 新生入學次年起,學生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學年電子注冊,包括在校生新學年注冊(含注冊學籍、暫緩注冊等)和上學年學籍變動(含留級、降級、跳級、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保留學籍等)、學籍注銷(含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死亡等)的電子標注。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報到,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校的一切教學活動只面向注冊學生開放。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條 高中起點升專科專業學制為2.5年,學生因彈性學習年限2.5—4.5年,最長年限(含休學、留級)不得超過4.5年。

    第十一條 學生學習年限的計算:

    (一)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境外聯合培養、交流交換、訪學項目,或學生個人申請,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批準,納入專業培養方案的境外訪學,境外學習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二)休學期限一般應計入學生學習年限。但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入伍,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不計入學習年限。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批同意的創業休學期(最多6個學期)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章  考勤與請假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要求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可在不違反本規定相關內容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辦法,記錄學習情況。由班主任及任課教師負責學生學習情況考核。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時,須按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規定的請假流程請假并獲得批準方有效,假滿后應及時向繼續學院銷假。如需續假,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在線學習期間的請假時間計算以學生沒有在線學習持續時長為準。

    學生因病請假,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確因特殊情況要請事假,須持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般不得超過4周。學生請假申請、醫院診斷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保存備查。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應對學生請假、考勤情況認真記載,作為學生學籍管理和違紀處分等的依據。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可采用百分制、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兩級制(合格、不合格)進行成績評定。課程考核成績錄入教學管理信息系統成績庫,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采用考試方式進行的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可以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補考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請重新學習。凡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緩考、無故缺考、考試違紀、考試作弊、采用考查方式進行的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均不能參加補考。

    采取考試方式進行課程考核的成績由平時學習考核成績和課程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考核成績占課程綜合考核成績的比例由授課老師根據課程特點制定,原則上不超過50%。

    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結業學生可報名參加不及格課程(含實驗、實踐環節)的重新學習,并參加考核。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學生該門課程的考查或考試資格:

    (一)在線課程課件有1/3以上內容未觀看的;

    (二)作業有1/3以上未完成的;

    (三)行課期間持續4周沒有在線學習的;

    (四)課程面授缺勤課時達1/3以上的;

    (五)未完成安排的其他學習任務的。

     被取消考試資格者,其該門課程成績記為“0”,不得參加補考,只能申請重新學習。

    第十六條 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的依據,學分績點與課程考核成績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制

    五級制

    兩級制

    百分制

    成績

    成績

    績點

    五級制

    成績

    成績

    績點

    兩級制

    成績

    成績

    績點

    90-100

    4.0-5.0

    4.5

    合格

    3.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不合格

    0

    學分績點的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成績績點×課程學分數)/∑課程學分數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可提供有效成績單提出課程免考申請,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核后可直接認定對應課程的成績:

    (一)學生在校期間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在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指定的在線開放課程平臺上,選擇相應課程,通過網絡在線自主學習。在完成所選課程的觀看教學視頻、課堂測驗、專題閱讀、結課考試等所有學習任務后,取得該課程成績;

    (二)在校期間轉專業的學生已修讀的課程符合規定條件的成績;

    (三)學生從其他高校轉入學校,在原高校所修課程符合規定條件的課程成績;

    (四)學生考取學校成教之前,考取過學校或其他高校全日制專科專業學習符合規定條件的課程成績;

    (五)學生考取學校成教之前,參加學校自考課程助學培訓或其他課程培訓學習取得的對應課程成績。

    第十八條 學生因重病或住院,因公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參加所學課程的考核,一般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等材料辦理緩考申請,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在補考時進行(緩考者無補考機會)。未辦緩考手續或事后補辦手續視為缺考。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新學習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學生畢業時,其成績單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打印并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的成績,予以記錄。退學后2年內學生重新參加考試并再次被錄取入學的,其已獲得的成績,經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不準參加補考,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的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違背學術誠信和失信行為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及程序予以處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在錄取高校完成錄取專業的學習。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適應專業學習要求的,在第一學期結束后,可以申請轉專業或轉學。學生申請轉學條件、時間、程度等按照重慶市教委的相關規定執行。學校也可以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轉學或轉專業:

    (一)入學不滿一學期者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全國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非理工科類專業學生申請轉入理工科類專業的;

    (四)藝體類專業申請轉入非藝體類專業的;

    (五)其他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

    (六)達到退學條件或無學籍的;

    (七)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轉學的辦理

    學生申請轉學具體由學生自己聯系擬轉入學校并達成意向后再向所在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收到學生轉學手續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本市范圍內轉學,由學生填寫“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同意報學校審批后,送擬轉入學校審核并同意,報重慶市教委審批。

    (二)學生要求跨省(市)轉學,由學生填寫“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同意報學校審批后,送擬轉入高校審核并同意,報雙方學校所在省(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外校學生申請轉入學校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學業警示、留級與跳級

    第二十六條 學業警示工作按學期進行。開學4周內,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應當對前一學期學生主修專業課程獲得成績進行審核,學生主修專業的必修課(含重新學習)正考成績不及格門數為3門的,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應當給予學業警示通知,并送達學生本人。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作留級處理,編入低一年級學習。留級在每學期開學后2周內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批準。

    (一)連續兩次被學業警示,經研究認為有留級必要的;

    (二)在畢業前一學年結束時,不及格需要重新學習的必修課程4門的;

    (三)學生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請留級的;

    第二十八條 留級學生提前預修高一年級的課程,按照高一年級人才培養方案考核要求進行考核,符合跳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查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可以跳級,編入高一年級學習。跳級手續只能在開學之日起2周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跳級條件如下:

    (一)在校學習年限在學制年限以內的學生,不及格必修課程少于2門;

    (二)在校學習年限已滿學制年限但未滿最大年限的學生,不及格必修課程少于4門。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經本人申請、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批,可以休學。因病休學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因創業休學需提供創業相關證明;因應征入伍保留學籍需提供入伍通知書。休學時間以學期為單位,不足1學期按1學期計算。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同意后,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認,在一學期內需停課請假治療、休養時間超過2月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學時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學校學習,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學校為學生保留學籍:

    (一)在校生應征入伍辦理了保留學籍手續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參加學校同意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含國境外高校),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的。

    保留學籍期間學生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保留學籍期間自行回校參加考試的,其成績記為“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參加學校教學活動、課程考試或考查、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不得申請轉專業、轉學等)。休學期間,所發生的事故由學生本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每學期開學后2周內,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同意后可復學。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還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復查合格并提交復查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審查不合格但符合繼續休學條件的,應辦理手續繼續休學;

    (二)因應征入伍保留學籍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提供《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還本人);

    (三)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要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進行復查,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視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復學資格,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后的學業安排,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未超出1學期的,可以復學到原就讀年級;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為2學期的,應復學到原就讀年級的下一年級;

    (三)復學時應隨年級已停止招收原專業學生的,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征求學生意見,可安排到相近專業學習。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批準,應予退學:

    (一)一年級結束時,所修讀課程中不及格課程(不含補考合格、重新學習合格課程)超過5門(含5門)的;

    (二)學習年限超過最長年限的未完成人才培養規定教學內容;

    (三)休學期滿或因聯合培養保留學籍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離校,連續4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注冊期限2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對給予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由學校組織復查并作出復查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但在申訴期間應執行學校的復查決定。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應在學校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退學學生,在校學習1年及以上的發給肄業證;在校學習不足1年的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核,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所學專業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可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未畢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補考或重修成績全部合格后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請可以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向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經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審核后,換發畢業證。換發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滿足學校全部學業要求之日填寫。超過最長學習年限,未提出換發畢業證書申請的,均不再受理。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在規定時間內向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提交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批修改學信網備案。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滿一年以上中途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取消學習資格)的學生,可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放學歷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一經發現并核實,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四十七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查核實后出具學歷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在學籍管理規定執行中,需要學生本人向學校或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提交的保留學籍、延長學制、休學、復學、跳級、退學、請假、緩考、畢業與結業、開具證明等書面申請可以在線遞交書面申請學生本人簽字拍照版(原版材料由學生自行保存,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需要學校或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送達給學生本人的通知、決定書等,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園網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達到30日的,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起開始施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負責實施并解釋。

     

    附件:86號重慶輕工職業學院關于印發《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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