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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下半年遼寧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審查和課程免考須知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遼寧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認定和課程免考實施細則》(遼招考委字〔2009〕21號)有關規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制定2022年下半年遼寧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審查和課程免考工作實施方案,現將有關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2022/08/10
    來源:遼寧省教育考試院
    內蒙古自治區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工作的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工作的公告發布時間: 2022-08-09 15:52 來源: 自考與社考處  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選課、繳費工作將于9月5日進行。本次考試在呼和浩特市和通遼市設立考區,考生依照自愿的原則在報名時選擇考試地點,在報名結束后不可以變更考試地點。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2022/08/1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轉考及實踐性環節考核(論文答辯)考生網上申請工作的公告
    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自學考試網上服務平臺進入“報名報考系統”,選擇專業及報考課程,檢查報考信息確認無誤后,進行網上繳費,完成實踐課程報考,如未能按時繳費,視為放棄本次報考申請,報名費標準為30元/科。網上繳費僅為實踐課程報名費,實踐課程考核費用由主考學校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核收,考生網上考核申請成功后要主動與主考院校聯系,確定考核時間、地點、方式等情況,及時參加考核(聯系方式見自學考試網上服務平臺“主考院校聯系方式”)。  考生參加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畢業綜合考試的條件,按照主考院校要求執行。  
    2022/08/1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22年下半年暨2022年上半年延期考試教材目錄
    按照原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202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國統考課程考試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21〕77號)要求,根據我省主考學校意見,經研究,確定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22年下半年暨2022年上半年延期考試教材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08/09
    來源: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部
    關于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22年下半年暨2022年上半年延期考試理論課報考的公告
    區域經濟開發與管理(本科)、監所管理(本科)、教育管理(本科)、漢語言文學(專科)、英語(專科)專業從2023年開始實施停考,不再接受新考生(含其他專業在籍考生)報名報考,自2026年起停止頒發畢業證書,詳見《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關于停考區域經濟開發與管理(本科)等5個專業的通知》。
    2022/08/09
    來源: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天津市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熱點問答
    延期的上半年考試是否與下半年合并舉行?下半年考試時間為2022年10月22日、23日、24日、25日。原定于下半年10月22日、23日的考試課程及時間安排不變。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原4月考試筆試課程安排平移至10月24日和25日進行,與10月22日或23日相同的課程不再重復安排,使用教材和考試大綱均保持不變。
    2022/08/09
    來源:天津市教育考試院
    2022年10月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結束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22年10月考試報名報考、免考、考籍轉移等申請將于6月27日17:00結束,請廣大考生合理安排時間,抓緊報考!報考期間,我們對考生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匯總,現做統一回答,快來看看有沒有你想問的?
    2022/08/09
    來源:天津市招生考試資訊網
    2021年天津市成人高校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劃定
    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2021年天津市成人高校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如下:
    2022/08/09
    來源:天津市招考資訊網
    關于延期舉行2022年上半年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的通知
    由于近期北京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呈多點爆發態勢,為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及涉考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結合近期疫情形勢和防控需要,經研究決定,原定于5月14日舉行的2022年上半年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延期,視疫情發展情況再擇機舉行。屆時,我們會通過各報名院校、北京教育考試院官網和“北京考試成考”微信公眾號提前告知考試安排,請及時關注。感謝廣大考生的理解和支持!
    2022/08/09
    來源:北京市教育考試院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
    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2022/08/08
    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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