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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2018年專升本《民法》知識點(5)

    2025-05-30 來源:教育在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包含費用、分數等具體信息以本省教育考試相關部門公告、院校公告、報名系統提示為準。

    成人高考2018年專升本《民法》知識點(5)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

    1、宣告失蹤的概念和意義: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2、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想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 ,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4、宣告失蹤的撤消: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切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失蹤宣告。撤消后,財產代管關系終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為,將代管財產交給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滿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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