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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2018年專升本《民法》知識點(6)

    2025-05-30 來源:教育在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包含費用、分數等具體信息以本省教育考試相關部門公告、院校公告、報名系統提示為準。

    成人高考2018年專升本《民法》知識點(6)

    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特征:

    監護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二、監護的設立: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種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監護人的更換、撤換:

    1、監護人的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指監護關系的消滅,是指不再設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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