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學歷、學位的規定?
2024-10-26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人事部關于學歷、學位的規定?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教育的發展,社會為個人提供的受教育機會日益增多,黨政機關許多崗位對干部的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廣大干部重視知識的更新和知識結構的改善,利用業余時間刻苦學習,接受繼續教育,這對于改善干部隊伍的文化和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的素質具有重要作用。
人事部關于學歷、學位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形勢的要求,許多高等學校和各類干部培訓機構,開展了包括在職學歷教育在內的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為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干部隊伍作出了積極貢獻。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于“學歷、普教性學校”有關問題的復函》(教學廳[1995]13號規定:
(一)“學歷”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一個人在什么層次的教育機構中學習,接受了何種層次的訓練,便具有相應層次的學歷。通常所說的“學歷”是指一個人最后也是最高層次的一段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利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
(二)國家承認的學歷在高等教育方面有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另外還有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經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每年由國家教委予以公布。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
1.普通高校學歷
1997年教育部關于“學歷”的有關說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畢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研究生畢業、研究生班畢業(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國取消了研究生班畢業證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在職人員提高業務水平的一種教育形式,屬于非學歷教育,不能認定學歷)。本科畢業,專科畢業。
2.1970年至1976年入學的高校畢業生,即工農兵學員的學歷,1993年人事部、國家教委聯合下發教學廳字[1993]4號文件作出了規定,對于1970-1976年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他們的學制當時規定:普通班暫為2至3年,學習期滿畢業時已由學校頒發了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為大學普通班畢業。該時期進入高等專科學校的,自然為專科畢業。
2.成人高等教育學歷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7號)規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教育部同意備案的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以及由教育部審定在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部和夜大學學員(不含批準前的畢業生),學完規定的課程,并按規定的考試辦法,經過考試,成績合格,思想品德和身體健康情況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專科或本科分別承認其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的學歷。
(2)《教育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廣播電視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通知》((83)教計字112號)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廣播電視大學學員,學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按照教育部批準的教學計劃開設的課程,經過合乎規定的考試,成績合格,取滿規定學分,在學期間的思想品德和身體狀況經辦學單位按照學籍管理辦法鑒定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承認其高等學校專科(或本科)畢業學歷。
(3)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中第三條(三)規定:由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委員會按照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
(4)國家教委、人事部《關于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116號]規定: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大專專業證書,是表明學員已達到了崗位所要求的大專層次專業知識水平的一種證明,不等同于本、專科畢業證書。
3.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技工學校中專的學歷
1986年以前,普通中專學歷證書,由國家批準成立,取得招生資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按有關規定頒發。1987年起實行學歷證書驗印制度,普通中專學歷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驗印(中師畢業證書有市地教委驗印)即為有效。職業中專學歷證書,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統一驗印,自1991年起市地屬以下職業中專的學歷證書由市地教委驗印,省屬職業中專及有關高校、省屬普通中專舉辦的職業中專學歷證書,仍由省教委統一驗印。勞動技工學校畢業的學歷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統一驗印。具備以上條件的可認定其學歷。
4.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2日國務院批準)規定: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證書一律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制,學位不等同于學歷,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歷證書者其學歷仍為原學歷。獲得的國外學歷、學位,必需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確認后方可承認相應學歷、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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