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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為會造成自考違紀

    2023-11-1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高學歷在現代的職場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自考也成了很多人提升學歷的有效途徑。但總有些人想走捷徑,希望借此獲得學歷,因此,違紀的行為屢見不鮮。那么哪些行為會造成自考違規違紀?本文由小編整理發布。

    一、在什么情況下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1、在開考前信號發出或終了信號發出后答題的;

    2、在試卷上非要求說明而自行另加附頁或另貼紙答題的。

    二、在什么情況下取消考試成績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堂考試課程成績:

    1、在答卷上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標記的;

    2、攜帶規定動作以外的文具、工具書等進入考室且不按規定統一放置的;

    3、用規定的藍、黑兩色鋼筆和圓珠筆以外的筆(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場內交談、喧嘩,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5、在考室內吸煙不聽勸阻的;

    6、不按考務細則規定填寫姓名、考號和座位號或書寫太亂無法辨認的。

    三、情節嚴重的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于國家級別考試,嚴格按照國家考試要求執行。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為嚴肅自學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確保評卷質量,對評卷工作中違紀問題,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夾帶、傳遞、抄襲、換卷、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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