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復習資料
2023-08-2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復習資料,供考生們學習和參考。這里面是改科目的重要知識點。考生們要仔細閱讀哦!
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輔導筆記
一、公證的基本原則: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是公證活動的前提、基礎和依據。意義:它充分體現我國公證制度的性質、任務、職能和活動的規律,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實施公正行為的法律準繩
二、合法原則: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三、合法原則的內容:
1、審查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3、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證事項只要求其客觀與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與否。如出生公證、死亡公證與經歷公證等,這是合法原則的例外與特殊,應加以區別對待。
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重要知識點
一、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是已經發生糾紛,但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法律事務。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與人民法院審理的非訟案件是不同的。
二、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意義
1、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
2、避免和及時解決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3、可以防止和減少訴訟的形成,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
4、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有利于各種社會關系的正常發展,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條件
律師可以辦理以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范圍: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2)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3)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作為法律執業人員,其辦理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法律事務,即事務本身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當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識和能力難以解決,需要律師幫助;
第二,是在訴訟程序以外解決的法律事務。
律師公證與仲裁制度知識要點
一、律師執業機構的發展變化
1993年12月,國務院批準深化律師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國資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個人開業的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設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將擬定名稱報司法部審核,經2、名稱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2、有符合規定的律師。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
3、資產達到十萬元以上的規定數額。
設立程序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由擬建立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受理,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對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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