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成人高考考場有哪些規定?
2023-06-13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起點本科(簡稱專升本)、高中起點本科(簡稱高起本)和專科(簡稱高起專)三種;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余、函授三種。成人高考每年九月份報名,十月下旬考試。那么昆明成人高考考場有哪些規定?
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場規則,如下: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體溫檢測、安全檢查、違禁物品檢查和對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鋼筆、黑色碳素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身上裝有特殊器械(如醫療器械等)的考生須到體檢醫院開具證明。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具有接收和傳送功能的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包括手表、手環在內的各種計時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金屬制品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領到答題卡、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考試。交卷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未按規定擅自離開考場視為違紀。考生交卷后不得離開考點,須在考點規定區域休息,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方能離開考點。考生交卷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得在規定的區域逗留、交談及使用通訊設備。
七、必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十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行為;買賣或提供作弊器材、試題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請主動退離考場,若不主動退離考場的,考試開始一經查出,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云南省成人高考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
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損毀或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考生有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